《商法》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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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 题第二编 公司法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公司的含义,公司设立的章程;公司资本;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公司的分类和设立。重 点1、公司法人的内涵;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公司的分类;4、公司的设立;5、公司章程;6、公司资本制度;7、股权的性质和意义;8、有限责任公司;9、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0、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2、公司治理的含义与原则;13、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本质及其弊害的防范;14、股份的发行和转让;15、上市公司的条件和程序;16、公司债务发行的条件;17、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与收益分配制度;18、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规定;19、公司解散与
2、清算的原因及程序;20、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难 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公司资本的筹措和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教学过程第三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很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形式是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特殊形式是上市公司。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当然不包括自然人才能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
3、自主权和亲属权等,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但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或协议的效力的认定要以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为准。三、公司的分类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1、按照公司之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2、根据公司间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第四章 公司的一般规定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抵触。(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
4、律文件。其基本特征是: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其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2、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事实基本相符的情况。3、自治性。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订立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由股东或者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经过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 (一)公司章程的内容与效力(二)公司章程的修改三、公司资本(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
5、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转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股东不得抽回投资;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等都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注意: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6、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不受限制,但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数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最低额需高于前款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东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是,除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首先,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其次,1/3以上董事提议;再次,任何一名监事提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即关于
8、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如果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三)监事会。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9、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3)对企业、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未满三年的;(4)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营业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三年;(5)负有个人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另外,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
10、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2、发起了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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