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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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公开标示价格及相关信息的行为。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
2、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真实、准确的价格信息,提升市场透明度,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四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应当保留相关资料,以便查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以下称“相关经营者” )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管,引导相关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市
3、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管。第二章 明码标价的一般性规范第七条 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收购大宗农副产品、法定应当回收或者报废物资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不明码标价不会严重影响市场价格秩序的特定交易场所或者行业,以及按照交易习惯不适合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作出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对应的标价。第九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高于标示的价格,在收购时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低于标示的价格。经
4、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同一时间、同一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展示的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经营者实行会员价和非会员价或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同时标明会员价、非会员价或者不同交易条件下的对应售价。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标示价格,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表明人民币金额。经营者标示价格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同时标示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提供服务应
5、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或者计价单位。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规格、等级、质地、产地、服务内容、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规定增加或者减少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第十三条 经营者收购大宗农副产品,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收购价格与规格或者等级相关的,还应当一并标明对应的规格或者等级。回收法定应当回收或者报废物资的经营者,应当在回购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回收物资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根据行业惯例,标明回收物资的计价方法。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
6、置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对附带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第十五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 、标价牌、价目表(册) 、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对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在特定交易场所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经营者统一标价形式。第十六条
7、 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网络页面、电子文档、电话语音、视频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第十七条 对于某一项服务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了服务的内容、范围或者标准的,经营者不得再将该服务项目拆分标示。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除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的收费金额。第十八条 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可以向相关经营者提供明码标价模板;所提供的明码标价模板不得违反本章强制性规定。第三章 价格比较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8、 经营者可以通过价格比较的方式进行价格竞争。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应当客观,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不得通过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比较获取价格竞争优势,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应当明确标示当前销售价格,当前销售价格之外的价格即属于被比较价格。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示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否则,该被比较价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原价”或者类似表述标示被比较价格的,被比较价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经营业态进行价格比较,被比较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达成交易的价格条件应当具有可比性。第二十三条 经
9、营者以当前售价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比较,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二)生产商对建议零售价作出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所标示的建议零售价。第二十四条 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商场、市场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可以提供统一的比价模板,但应当向经营者提示本章规定的价格比较规则,不得强制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第四章 价格促销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其标示价格促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或者期限。价格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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