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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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站乏燃料(以下简称乏燃料)运输管理,保障乏燃料运输安全,促进我国核能事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乏燃料公路、铁路、水路及多式联运的运输活动及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一)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审查核发乏燃料管
2、理相关文件,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乏燃料运输活动的核应急管理,审查批准乏燃料运输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国家救援力量对乏燃料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支援;(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公路、2水路、铁路运输及多式联运,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乏燃料公路、水路运输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协调乏燃料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及海运船舶通航的管理工作;(三)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乏燃料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乏燃料安全运输的事故;(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
3、门负责乏燃料运输活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乏燃料运输容器相关许可、乏燃料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参与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 (五)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乏燃料铁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乏燃料铁路运输。第二章第二章 运输审批运输审批第四条第四条 托运人应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乏燃料转移、启运等审批手续。第五条第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3(一)托运人和接收人处置乏燃料的有效证明;(二)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三)国务院核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批准书;(四)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乏燃料道路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五)承运人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明,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员资格证明;(六)乏燃料的类型、数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七)乏燃料道路运输实物保护方案。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后,应当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第七条 托运人
5、在实施乏燃料运输活动前须获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乏燃料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准,乏燃料启运前,托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辐射监测并完成相关备案。第八条第八条 乏燃料运输的申请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应当重4新办理相应的申请。第三章第三章 运输过程运输过程第一节第一节 通用规定通用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托运人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托运人应确保乏燃料运输容器、货包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的规定和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出示
6、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所申领的各项批准文件,辐射监测报告、运输说明书、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核与辐射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等,并应当提供所托运乏燃料的类型、数量、危险特性等资料,说明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与保密措施,以及发生运输事故时应执行的应急程序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承运人不得承接不具备有关批准文件的乏燃料运输业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乏燃料安全运输的法规、标准,按照所申领的各项批准文件的要求实施乏燃料的运输,加强乏燃料运输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输条件,5确保乏燃料安全运输,并保证其运输活动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标
7、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 11806)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乏燃料运输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乏燃料安全运输的法规、标准,加强乏燃料运输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输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输条件,确保乏燃料安全运输。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确保乏燃料运输容器、货包、公路运输车辆、铁路运输车辆、船舶、装卸设备,以及运输用的通信设备、辐射监测仪表和其他装备与器材等符合法规标准要求。每次运输前应加以检查,必要时予以维
8、修,确保所有设备、装备与器材符合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利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系统和设备对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乏燃料启运前乏燃料业主与托运人应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托运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同时,乏燃料运输的核安全责任移交给托运人。6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乏燃料运抵目的地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应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接收单位确认准确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认可,同时,乏燃料的核安全责任移交给收货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乏燃料运输结束后,托运人应当在
9、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并抄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第二节第二节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和良好的押运装备,确保乏燃料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通过道路运输乏燃料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乏燃料道路运输批准文件;(二)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三)在运输车辆上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品警示标志;(四
10、)执行公安机关批准的乏燃料道路运输实物保护方案,确保乏燃料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7(五)乏燃料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托运人、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始发地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乏燃料公路运输属于超限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进行运输。在行驶上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乏燃料。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乏燃料装卸码头应使用核电站或后处理厂的自备码头,
11、核电站或后处理厂承担自备码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备码头应具有符合安全装卸作业要求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装卸码头作业应当依据安全作业规程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作业前,装卸码头应当与承运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装卸作业应当符合港口装卸和乏燃料货包接口等安全作业标准,并在装卸码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和监控。装卸作业委托外包的,应当委托8具有码头装卸作业资质的单位,核电站或后处理厂要加强外包作业单位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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