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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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5 页附件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1法定代表人的简 历及任命或者聘 任文件初次申请测绘资质 ,需要向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提交法定 代表人的简历及任 命或者聘任文件。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 201431号)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初次申请测绘资 质时,不再提交 法定代表人的简 历及任命或者聘 任文件。2测绘仪器检定证 书初次申请测绘资质 、申请晋升测绘
2、资 质等级时,需要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提交经省级以上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认 可的测绘仪器检定 单位出具的检定证 书。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 201431号)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 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 定证书”;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的原件扫描件:(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 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初次申请测绘资 质、申请晋升测 绘资质
3、等级时, 不再提交经省级 以上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认可的测 绘仪器检定单位 出具的检定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技 术岗位工作年限 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 、申请晋升测绘资 质等级时,需要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提交符合要求的相 关专业技术岗位工 作年限证明材料。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 201431号)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 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 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 资质等级的单位,应
4、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符合要求的专业 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 质、申请晋升测 绘资质等级时, 不再提交相关专 业技术岗位工作 年限证明材料。第 2 页,共 5 页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4申请宅基地使用 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申请人 身份证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需要提交互 换双方为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 规20166号)关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提交的材 料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3)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 构向村集体经济 组织了解双方是 否为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5非农业户口居民 (含华侨)宅基 地及房屋合法取 得和房屋产权情 况证明申请确认非农业户 口居民(含华侨) 原在农村合法取得 的宅基地及房屋权 属时,需要提供由 农民集体出具并公 告无异议的宅基地 及房屋合法取得和 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
6、格 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 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 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 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由不动产登记机 构向村集体经济 组织了解房屋产 权是否有变化情 况。6无权属来源证明 的宅基地使用情 况和现状证明办理宅基地确权登 记时,对于没有权 属来源证明的宅基 地,需要由所在农 民集体或村委会出 具土地历史使用情 况和现状证明。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格 规范确
7、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 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 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 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 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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