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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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维护公司登记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遏制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冒用身份】本办法所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未经被冒用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或以被冒用人名义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行为(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第三条 【撤销登记】本办法所称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
2、公司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进行受理、调查认定,并依据调查认定结果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对已作出的冒名登记决定予以撤销、纠正不实状态,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第四条 【实施机关】撤销冒名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2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第五条 【撤销原则】撤销冒名登记应当积极稳妥、公正公开,既有效保护被冒用人合法权益、惩戒冒名登记行为,又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公司登记稳定可预期。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管辖分工第六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冒名登记的撤
3、销:(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二)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第七条 【管辖原则】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但因登记管辖调整导致现登记机关与原登记机关不一致的除外。第八条 【分工原则】登记机关内部应建立分工明确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机制,明确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法制、执法稽查、信息化等业务部门在受理冒名登记反映、调查核实、作出撤销决定、做好信息化支撑、开展信用惩戒等环节的分工任务。第三章 受理和调查第九条 【反映受理】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
4、公司登记、备案的,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3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具备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借助登记注册实名验证途径核实被冒用人身份。第十条 【材料要求】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冒名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被冒用人可以同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对下列冒名登记的反映,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非被冒用人本人亲自到场反映的;(二)反映的该次登
5、记、备案决定,是在被冒用人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后作出的;(三)反映所针对的公司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或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四)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冒用人主张的冒名登记时间、所涉及的登记或备案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限为 6 个月。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4的,终止公示,保留记录。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或对所涉公司主张权利的,登记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限不受前款限制。第十三条 【
6、调查程序】登记机关受理反映后,应通过查阅被反映的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和登记代理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调查程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被冒用人、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配合登记机关调查。第十四条 【调查结论】登记机关应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告知被冒用人。第十五条 【征询意见】登记机关可以就拟作出的撤销决定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六条 【主动纠正】经调查,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各方对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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