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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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 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维护汽 车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 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 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 照规定承
2、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 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 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 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第五条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 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 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 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 息系统,
3、承担有关信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 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第七条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 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 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九条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 车型信息、
4、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 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 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 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 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 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 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 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 、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
5、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 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第三章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 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
6、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 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 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 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第四章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 修理记录至少一式
7、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 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 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 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 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 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 装配线上的产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 车产品出现
8、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 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 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第五章第五章 三包责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 3 年或者行驶里程 6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 于 2 年或者行驶里程 5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 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向 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 交付日期起算。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 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
9、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 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或者交付产品)之 日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发 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件出现产 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 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 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GB/T 29632家用汽车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 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
10、 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GB/T 29632家用汽车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等标准、 规范的规定。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由生产者 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 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 5 日的,应当为消 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 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 24 小时的,以 1 日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
11、 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 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或者交付产品)之 日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家 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 油泄漏、动力蓄电池起火,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 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 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 2 次修理,严重安 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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