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二节担保物权抵押权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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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二节第二节抵押权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债权未受清偿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情形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我国不动产、动产、权利)提供担保的财产。(我国不动产、动产、权利)2、抵押权不移转
2、标的物占有。、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合同、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合同4、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顺位、破、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顺位、破产中的别除权产中的别除权5、是担保物权具有、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代位性”二、抵押权的标的二、抵押权的标的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一)不可抵押的财产(一)不可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耕地
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欠缺)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押的,抵押无效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183)(二)可以抵
5、押的财产(二)可以抵押的财产依据依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
6、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6、某大学向银行举债某大学向银行举债1000万元,以其下属幼儿万元,以其下属幼儿园的一座教学楼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若其园的一座教学楼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若其以该学校的车队所有的车辆作抵押,则该抵押是以该学校的车队所有的车辆作抵押,则该抵押是否有效?否有效?7、某村新办了一个砖厂,为筹集资金,向银行某村新办了一个砖厂,为筹集资金,向银行借款借款100万,同时以自己的生产车间厂房作抵押。万,同时以自己的生产车间厂房作抵押。问:该抵押是包括该厂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问:该抵押是包括该厂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三、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一)抵押合
7、同书面要式行为订立。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抵押合同的效力判断问题:注意抵押合同的效力判断问题:1、物权法对担保法第、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条、42条进行了修正。条进行了修正。2、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91条第条第2款规定使担保法第条款规定使担保法第条第款和第款和担保法解释第条作废,但受让人行使担保法解释第条作废,但受让人行使涤除权的规定依然有效。涤除权的规定依然有效。简单说:简单说:抵押合同书面成立生效,抵押权登记生效或登抵押合同书面成立生效,抵押权登记生效或登记对抗;记对抗;无论抵押财产是否登记都可转让。但抵押期间,无论抵押财产是否登记都可转让。但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
8、人同意,而非担保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而非担保法所规定的法所规定的“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价款应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未经同意,不得转让,除非受让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让,除非受让人“涤除涤除”了抵押权了抵押权评价:评价:(二)流质禁止条款(二)流质禁止条款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低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在债务履行期满低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三)登记(三)登记1、不动产及其上权利的抵押:
9、登记作为生效、不动产及其上权利的抵押: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2、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作为对抗、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作为对抗要件要件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8、甲欠乙债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甲欠乙债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9、甲欠乙万,甲以汽车辆抵押给乙,并签订、甲欠乙万,甲以
10、汽车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次日,甲、乙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了合同。次日,甲、乙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人的疏忽,错登记为其中辆。问:该抵押合同的标的人的疏忽,错登记为其中辆。问:该抵押合同的标的是几辆汽车?是几辆汽车?10、甲、乙商定以甲楼房一幢为乙设立抵押。月、甲、乙商定以甲楼房一幢为乙设立抵押。月日二人相约去办理登记,碰到县房产局搬家而不办公,日二人相约去办理登记,碰到县房产局搬家而不办公,无奈折返。返回路上,甲将房产证交乙保留。后甲到期无奈折返。返回路上,甲将房产证交乙保留。后甲到期不还款,乙主张对楼房之优先受偿权。问:法院可否支不还款,乙主张对楼房之优先受偿权。问:法院可否
11、支持?持?四、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效力(一)担保的范围(一)担保的范围约定优先,无约定约定优先,无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二)对标的物的效力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从权利、抵押效力及于从物、从权利但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但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释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释63条)条)2、对孳息的效力(物权法、对孳息的效力(物权法197,扣押前不及于,扣押前不及于,扣押后及于)扣押后及于)但
12、但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3、对添附物的效力、对添附物的效力(担释(担释62条)条)(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13、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加工物。(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有物享有的份额。4、抵押物的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补偿物、抵押物的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补偿物、实物残存价值等实物残存价值等(三)对抵押人的效力(三)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处分权、处分权(
14、)转让标的物的权利(受限制()转让标的物的权利(受限制191)(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保物权(注意: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废)(注意: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废)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物权法物权法190条规定,理解条规定,理解“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延伸延伸”抵押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先租后押先租后押“和和”先押后先押后租租“的不同的不同(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的保全(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
15、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2)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增加担保的请求权。)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增加担保的请求权。(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范围内要求提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保。、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为受偿。进行处分,以为受偿。、
16、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偿。我国物权法该条确立了我国物权法该条确立了“以登记主义为主,平等主义为辅以登记主义为主,平等主义
17、为辅”的的清偿规则。清偿规则。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1、本条三种原则,分别是针对哪些情形的?、本条三种原则,分别是针对哪些情形的?动产登记对抗、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不动产登记生效;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受偿如何确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受偿如何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受偿如何确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受偿如何确定?确定?2、与担保法第、与担保法第54条规定的关系处理。条规定的关系处理。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
18、登记的先后顺序(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六、抵押权的实现六、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
19、具备以下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已届清偿期。、须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折价、拍卖、变卖折价、拍卖、变卖(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最高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同)的规定不同)案例一:案例一:1996年年10月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20、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万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四号的房产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年12月王某起月王某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向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原年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身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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