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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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莲政法征(2011)16号关于征求丽水市区衡宇登记措施(修订草案)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发送的丽水市区衡宇登记措施(修订草案)转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发起。有关意见和发起请于9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政策法例科(无意见的也请书面复兴)。联系电话:2271947 传真:2271731附件:丽水市区衡宇登记措施(修订草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区衡宇登记措施(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范例衡宇登记行为,维护衡宇生意业务宁静,掩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衡宇登记措施(建立部令
2、第168号)等执法、法例、规章划定,结合本市市区的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衡宇登记,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衡宇登记,是指衡宇登记机构依法将衡宇权利和其他应当纪录的事项在衡宇登记簿上予以纪录的行为。衡宇登记包罗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治理部分是衡宇登记事情的主管构造。市建立局是本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衡宇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衡宇登记机构)。市衡宇治理局(以下简称衡宇登记机构)具体卖力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衡宇登记事情。衡宇登记机构应当遵循公然、便民、范例、高效的原则,创建统一的衡宇登记簿和衡宇登记信息系统,提高衡宇登记治
3、理水平。第四条 衡宇登记簿是证明衡宇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凭据,由衡宇登记机构统一永久生存和治理。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创建可供查询的电子形式的衡宇登记簿,电子登记簿凭据需要可转化为纸质形式。第五条 治理衡宇登记,应当遵循衡宇所有权和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划定第六条 治理衡宇登记,一般依照下列步伐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纪录于登记簿;(五)发证。第七条 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执法、法例、规章和本措施划定,确定申请衡宇登记需要提交的质料,并将申请登记质料目录通过网站、通告栏予以公示。第八条 衡宇应当凭据根本单位进行登记。衡宇根本单位是指有牢固界限、可
4、以独立使用而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衡宇大概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衡宇的幢、层、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团体土地范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修建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制作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非住宅以衡宇的幢、层、套、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已取得权属证书衡宇的支解、部分转让登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会同发改、领土资源、宁静生产监视、公安(消防)、税务、人民银行等行政治理构造部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第九条 衡宇共有共用部分(如中堂、门厅、走道、楼梯
5、等),因其修建面积和使用功效限制不宜支解的,应当在各共有户的权属证书上注明衡宇共有共用部分的名称、修建面积等;共有共用部分如有书面产权份额约定或修建面积分摊的,应当注明各共有户的产权份额或分摊的修建面积。第十条 衡宇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依法登记的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卖力人提出申请,并交验法人、其他组织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并交验身份证明文件。衡宇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质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大概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划定治理公证大概认证。
6、浙江省国有土地范畴内衡宇登记录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署理人申请衡宇登记,署理人代为申请衡宇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署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衡宇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质料;因处分被监护人衡宇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包管。境外申请人委托署理人申请衡宇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凭据国度划定治理公证或认证。第十一条 衡宇登记机构收到申请质料后,应当查验申请质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现;(二)申请登记的衡宇是否为共有衡宇;(
7、三)衡宇登记簿纪录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改正;(四)衡宇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担当询问或拒绝签字确认的,衡宇登记机构事情人员应当将情况进行纪录,衡宇登记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质料齐全且切正当定形式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质料不全或不切正当定形式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衡宇登记措施第17条第2款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受理后,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质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登记衡宇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增补质料 衡宇登记措施第18条第2款 。衡宇登记机构认为有
8、须要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通告的,可以进行通告,通告期不少于10日。通告应当在衡宇所在地公然刊行的主要报纸或衡宇登记机构确定的网站、通告栏公布。衡宇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涉及其他利害干系人权益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干系人;不能直接送达书面通知的,可以接纳通告方法送达。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察:(一)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衡宇灭失导致的衡宇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衡宇登记机构事情人员在实地检察时,应当制作检察纪录。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与实地检察情况不一致的,衡宇登记机构可以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衡宇登记机构实地检察
9、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检察的,事情人员应当在检察纪录中进行纪录,衡宇登记机构可以据此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 衡宇登记机构对经审核切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衡宇根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同时凭据登记簿的纪录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衡宇权属证书。申请登记衡宇为共有衡宇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在衡宇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申请登记团体土地上的衡宇,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在衡宇所有权证大概登记证明上注明“团体土地”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事项在衡宇登记簿上予以纪录后,由衡宇登记机构发放衡宇登记证明。衡宇登记机构将
10、申请登记的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计划许可、施工许可大概未凭据计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制作的修建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正当、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大概申请登记的衡宇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衡宇登记簿纪录辩论的;(四)申请登记衡宇不能特定大概不具有独立利用代价的;(五)衡宇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衡宇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执法、法例和本措施划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六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将申
11、请登记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并发放衡宇权属证书(衡宇登记证明)大概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送达申请人,而且退还登记申请质料:(一)国有土地范畴内衡宇所有权登记,30个事情日,团体土地范畴内衡宇所有权登记,60个事情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事情日;(三)预告登记、改正登记,10个事情日;(四)异议登记,1个事情日。通告时间不计入前款划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衡宇登记机构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凌驾原时限的一倍。执法、法例对登记时限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第十七条 衡宇所有权证,衡宇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衡宇权利的证明,纪录的事项应当与衡宇登记簿一致;纪录不一致
12、的,除有证据证明衡宇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衡宇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 衡宇权属证书、衡宇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衡宇登记机构申请换发。衡宇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衡宇权属证书、衡宇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衡宇权属证书、衡宇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衡宇所在地公然刊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衡宇登记机构经通告后予以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衡宇登记簿上予以纪录。补发的衡宇权属证书、衡宇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衡宇权属证书、衡宇登记证明作废。团体土地上的衡宇权属证书、衡宇登记证明补发前,衡宇登记机构还应当就补发事项在衡宇所在地的行政村通告。第十
13、九条 衡宇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凭据国度划定交纳衡宇登记费。具体收费按代价治理部分批准的尺度执行。第三章 衡宇登记第二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正当制作衡宇申请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立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立工程切合计划的证明;(五)衡宇已竣工的证明;(六)衡宇测绘陈诉;(七)其他须要质料。对前款第(四)项内容,申请人可依据下列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质料: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都会计划条例实施以前制作的衡宇登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审批部分批准的有关建房手续大概能够证明衡宇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包罗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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