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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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 )定 型(含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定型,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以下简称“一级定委” ) ,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对研制(含版本升级)的软件进行全面考核,确认 其达到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 立项研制拟正式装备军队的软件,包括计算机程 序、数据和文档,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数据,应当按照 本办法进行定型。 第四条 软件定型工作由一级定委统一领导,二级定委负 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软件定型工作。 第五条 以下软件应当
2、进行定型: (一)列为主要装备研制项目和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二)主要装备研制项目和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软件 (以下简称“配套软件” ) ; (三)已定型又经版本升级的软件; (四)由二级定委确定需要定型的其他软件。 第六条 本办法软件定型即指设计定型,当软件通过设计本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定型委员会于 2005.11.11 以2005487军定字第 62 号文件发布 定型后,如果所属武器系统需要办理生产定型时,可一并进行生产定型,软件生产定型重点是对软件载体的版本选择、生产、混装、安全检测等进行进一步考核。第七条 软件实行分级定型列为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实行一级定型。列为一般装
3、备研制项目的软件,以及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软件,实行二级定型。对于实行一级定型和二级定型外的软件实行鉴定。第八条 软件定型的程序一般包括定型测评、软件部队试验试用、申请定型、定型审批。军用软件随所属武器系统参加基地试验时,应按武器系统基地试验大纲要求一并考核。第九条 软件一经定型应当正式命名,同时确定软件版本号,命名的具体办法由总装备部规定。第二章 职 责第十条 二级定委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拟制分工范围内软件定型的有关规章制度;(二)监督和管理分工范围内软件的定型测评和部队试验试用工作;(三)审批分工范围内软件的定型测评大纲和部队试验试用大纲;(四
4、)审批分工范围内二级定型软件的定型;(五)审议并向一级定委呈报一级定型软件的定型;(六)协调解决分工范围内软件定型的有关事项;(七)履行一级定委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488第十一条 军事代表机构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 (二)监督承研单位的软件研制与测试工作,同承研单位 提出定型测评申请、部队试验试用申请和定型申请; (三)履行上级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由一级定委批准的,具备定型测评资质的定型 测评机构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 (二)编制分工范围内的定型测评大纲,实施定型测评并 出具定型测评报告; (三
5、)协助各级定委建立定型测评信息库; (四)履行各级定委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承担部队试验试用的单位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 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 (二)会同承研单位编制部队试验试用大纲,实施部队试 验试用并出具部队试验试用报告; (三)履行各级定委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第三章 定型测评第十四条 定型测评是指由定型测评机构依据国家军用标 准,考核软件是否符合系统研制总要求或软件研制总要求规定 的战术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定型测评内容由二级定委依据软件的具体情况 及国家军用标准确定,一般应当包括文档审查、功能测试、性 能测试、安装测试、接口与交互界面测试等内容,必要时
6、可包 括代码检查、覆盖率测试、可靠性测试、安全性测试、强度测 试、可恢复性测试等内容。489鉴定软件的测评内容可依据软件的具体情况,由二级定委 或二级定委授权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进行 裁剪。 第十六条 军用软件定型测评程序是: (一)申请定型测评; (二)选取定型测评机构; (三)编制定型测评大纲; (四)审批定型测评大纲; (五)实施定型测评; (六)出具定型测评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承研单位应当会同军事代 表机构或军队其他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定委申请定型测 评: (一)软件已通过内部测试; (二)配套软件所属系统已经通过初样评审,具备软件战 术技术指标的考
7、核条件; (三)软件相关文件资料齐全、数据齐全、符合国家军用 标准,可以满足定型测评的要求。 第十八条 承研单位应当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同军事代 表机构或军队其他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定委重新申请定 型测评: (一)已申请定型测评的软件未通过定型测评,已完成整 改并通过内部测试; (二)软件战术技术指标发生调整; (三)通过定型测评后软件又经历了重大修改。 第十九条 定型测评申请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软件名称或 项目名称、软件研制任务来源、软件用途及组成、软件研制及 测试情况、承研单位情况等。 重新申请定型测评时,定型测评申请主要内容应包括:软490件名称或项目名称、重新申请的原因、软件整改及测
8、试情况等。第二十条 二级定委应当及时对软件测评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从一级定委发布的定 型测评机构名录中选取定型测评机构。对立项时已确定的软件 测评机构,经二级定委批准后可继续承担定型测评任务;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定型测评机构应当根据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 统研制总要求和国家军用标准,编制定型测评大纲。 定型测评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大纲的依据、软件用 途及组成、测试所需条件、测试内容、测试方法、评价方法、 测试组织与人员、测试环境、时间与进度安排、终止条件等。 重新申请定型测评时,定型测评大纲的内容可结合原有定型测 评大纲编制
9、。 第二十二条 二级定委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定型测评 大纲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予以批准;未通过审查的应当 退回定型测评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研单位应当根据定型测评大纲的要求,及 时向定型测评机构提供定型测评所需的源程序,可执行程序以 及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测试,用户手册等文档。 第二十四条 定型测评机构在按照定型测评大纲测试符合 终止条件后,应当根据文档审查,软件及数据测试结果出具定 型测评报告,报造定型测评大纲审批单位,并抄送承研单位、 军事代表机构和有关部门。定型测评所涉及的全部程序及文件 应当退回承研单位。 定型测评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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