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作废,以武装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代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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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 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 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 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 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 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 严格执行国
2、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 标准) 。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 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48此条例于 1987.5.25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国防科工委于 1987.6.5 发布第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 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 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质量 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 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
3、评价业务技术部门 的质量职责;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 文件; (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 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 (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 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 (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 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 求; (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 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 (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 的贯彻执行; (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
4、 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 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 (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 成本,掌握质量变化势趋;49(十)协同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 理活动; (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第十条 质量工作人员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越级反映质量问题的工作人员,不得 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质量 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与目标; (二)质量保证组织及其职责,各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
5、 责; (三)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 (四)不合格品的管理和失效分析及纠正措施; (五)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程序; (六)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制、签发和修改程序; (七)质量工作人员资格审定办法;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以及检查、评价、奖惩办法;(九)其他有关事项。 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制应当坚持指令性、系统性、可检查性 的原则。 第十二条 承制单位接受研制任务的,应当编制可靠性保 证大纲;接受生产任务的,应当编制质量保证大纲。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第三章 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50第十三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的设计及其制造工艺的 质量符合研制任务书(或者技
6、术协议书)和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产品特点,制定 具体的研制程序,明确划分研制阶级,实施分阶段质量控制。 新技术、新器材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试验和鉴定,方能引 入新产品设计。重要零部(组)件和新成件必须经检测、试验、 鉴定合格后,方能装机进行整机试验。 第十五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质量标准,结合产品特点, 制定设计、试验规范。 第十六条 产品设计应当根据对产品战术技术性能和经济 效益的要求,运用可靠性技术、维修性技术和优化设计技术, 进行系统分析,综合择优。 第十七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分级、分阶段的设计质量、 工艺质量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对复杂武器装备的单元
7、件(特性) ,应当编制 关键件(特性) 、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对关键件(特 性)重要件(特性)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必须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图纸和技术文件校对、审核、 批准三级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标准化检查制度, 确保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协调、统一、 清晰。 第二十条 新产品试制、试验过程中,承制单位必须保证 产品质量特性与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格控制技术状态更改, 进行试制试验前的准备状态检查,履行首件鉴定程序,组织产 品质量评审。 第二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产品定 型,产品定型的成套技术资料,必须包括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
8、单,质量保证规范、标准、专用检测设备的设计图纸,关键件 (特性) ,重要件(特性)项目名细表等。51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设计工艺文 件规定和合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生产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质量保证文件符合设计和 合同要求; (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经检定合格; (三)原材料、元器件、在制品和成件经认定合格; (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 (五)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承制单位对特种工艺,应当制定特殊的技术 文件和质量控制程序。 特种工艺所需的设备仪表、工作介质和工作环境必须经鉴 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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