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范2018年度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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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2018 年修订版)全文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3A、544(1、2、3、4)、 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 31、735(2、3、4)、 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 、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 止。注明:修订处已标亮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 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 筑防火设计。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 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
3、点,从 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 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 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 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
4、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 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
5、高 1/3,且不大 于 1/2 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 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 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
6、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 fire 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 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 出口。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7、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 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 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 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
8、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 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
9、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 度。 2.2 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
10、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3.1.3 储存物品的火
11、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 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 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
12、.1 的规定。 表 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
13、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14、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和 2.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
15、、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6、作为防护层。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
17、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
18、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19、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
20、积。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4 独立建造的硝酸按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21、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8 “”表示不允许。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2、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2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24、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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