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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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治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进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同意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治理的要紧任务是:建立和胜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
2、关系,实施产权治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事实上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治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治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治理体制。第二章 治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治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点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治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治理。要紧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
3、有资产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治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4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报告工作。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治理。要紧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治理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规
4、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5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治理工作;6向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治理。要紧职责是:1依照上级有关国有资产治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具体方法;2负责资产的帐、卡治理;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治理工作;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
5、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治理;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治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治理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治理局和地点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
6、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可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或托付的主管部门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可托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
7、证。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要紧内容为:1单位名称;2住宅;3单位负责人;4预算治理形式;5主管部门;6单位资产总额;7国有资产总额;8其他。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
8、产的日常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理制度,将资产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关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
9、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丽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要紧方式有: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治理部 11 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5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治理方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取消其产权
10、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
11、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事实上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删企业财产监管。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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