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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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于 2020年 12月 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 3月 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1年 5 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30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20 年 12月 28 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 3月 25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规划引导 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 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乡村旅游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增加旅游发展新功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成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构建自治州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
3、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 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加,爱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第五条 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统筹,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重大问题,并将促进全域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 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
4、域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作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爱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平安监督、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扬和公民文明素养教化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和各旅游业态经营者赐予金融贷
5、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扬推广主题。 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其次章 规划引导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爱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全域旅游发展
6、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爱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爱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爱护区、文物爱护等相关规划相连接。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爱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体现自治州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景区(点)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景区(点)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意全域旅游发展须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
7、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第十三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托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状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点)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看法。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需求,增加绿地、公园、广场、旅游厕所等公共空间供应,建设生态绿道
8、和主题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激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或者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旅游与文化、体育、工业、农业、交通、康养、教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观光度假、体育健身、品牌赛事、冰雪风情、工业研学、医疗康养等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示范基地建设。 激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创新文化节庆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冰雪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和研学旅游等产品,促进旅游相关业态发展。 第十八条 激励和支持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遗迹等的探讨、爱护和利用,推动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9、承展示馆、村史馆等公共场馆常态化开放,开展文化、文物旅游,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激励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消遣等各类文化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机构等参加旅游演艺项目,培育扶持旅游文化演艺发展。 其次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夜间旅游发展促进机制,培育多样化夜间旅游发展载体。 激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激励开发文化演艺、健身消遣、购物餐饮等夜间旅游产品。 其次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古村落、传统村落、博物馆、科技馆、读书场馆、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游示范基地,激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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