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纠纷律师:怠于公司清算损害股东利益的事实查明.docx
《公司清算纠纷律师:怠于公司清算损害股东利益的事实查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清算纠纷律师:怠于公司清算损害股东利益的事实查明.docx(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公司清算纠纷律师公司清算纠纷律师:怠于公司清算损害股东利益的事:怠于公司清算损害股东利益的事实查明实查明【案情】2009 年 4 月,叶甲、薛乙、李丙、刘丁等四股东共同投资成立远力公司,叶甲任经理,薛乙任会计,6 月公司开始实际经营,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远力公司总共做了三笔生意:公司与刘某、张某、蔡某的钢材买卖,四股东共同结算后公司,因无法经营而实际已经解散,转为清收外欠款,四股东共同约定:由叶甲和薛乙负责清收外欠款,薛乙还负责保管、收取、发放外欠款,公司回笼外欠款,仍然按照原约定各自拿回四分之一。之后,叶甲和薛乙陆续从法院领取 5 笔外欠款总合计 1615740 元;收取变
2、卖行吊得款 36000 元;蔡某外欠款合计 61490 元;张某外欠款 314370 元。截止 2012 年 1月 2 日,叶甲和薛乙分三次给李丙和刘丁各自 6 万元、8 万元、146320 元,并经四股东结算:薛乙平均分给四股东各自 146320 元;下余钢材款 114370 元,公司存款 63000 元,合计 177370 元,由于双方有争议而未分配。李丙和刘丁每次分得款都给薛乙出具收款收据。李丙、刘丁认为:在清收外欠款期间,公司的总收入合计2079645 元,四人每人三次平均分得合计 286320 元,叶甲、薛乙作为公司高管,有义务和责任制作和保留公司财务账目,如实告知其他股东收支情况,
3、却怠于公司清算,有意隐匿、瞒报货款真实数额,违反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他们作为股东的利益,造成他们经济损失,现要求叶甲、薛乙共同赔偿他们损失合计 413932.5元。【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丙和刘丁已经举证证明叶甲和薛乙清收外欠款和变卖款的总收入,并认可收到外欠款,已经完成证明叶甲和薛乙尚有外欠款未分发的举证责任,叶甲和薛乙对分发给李丙和刘丁已收发外欠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叶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监督管理公司财务的义务,薛乙作为公司会计负有向各股东报告、保管公司财务账目情况并发放公司已收外欠款的纯收入的义务,李丙和刘丁作为股东享有对公司外欠款的知情权和分配权,叶甲和薛乙未将已收
4、外欠款和变卖款全部分发,损害了李丙和刘丁的股东利益,造成李丙和刘丁的经济损失。薛乙总收款总计 2027600 元,去掉应分发四股东款总计 1145280 元,去掉双方有异议款 177370 元(该款由四股东自行协商处理) ,下余款应由叶甲和薛乙分配给李丙和刘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叶甲和薛乙共同给付李丙 176237.5 元(2027600 元-1145280 元-177370 元)4;刘丁 176237.5 元。【都律师评析】本案当事人因股东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发生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清收外欠款的过程中对回笼资金收入和分配金额的事实发生争议,虽经本院多次调解,但由于
5、双方争议数额相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在清收外欠款过程中公司财务收支情况的事实查明,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也就是说,对公司财务收支情况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若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公司清算无法进行财务审计,原告提出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主张,公司本来可以进行清算,但由于被告怠于公司清算,法庭可以通过对原、被告事实查明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由法庭对举证、质证的事实分析认证,从而,对回笼资金的收入和分配的金额加以事实认定,而不能简单令原告举证证明自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事实。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结合本案案情,损害股东利益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 清算 纠纷 律师 损害 股东 利益 事实 查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