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五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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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苏源律师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关于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在创业板业板上市的上市的 律律 师师 工工 作作 报报 告告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 305305 号滨江广场号滨江广场 0202 幢幢 1818- -1919 层层 邮编:邮编:210036210036 电话电话: (: (0 02 25 5) ) 8622994486229944 传真传真: (: (0 02 25 5) ) 8622983386229833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suyuansuyuanlflf 网址:网址:http
2、:/www.http:/www.suyuansuyuan. .netnet 20201010 年年 2 2 月月 3-3-2-1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 引言. 3 第一节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3 第二节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4 第二部分 正文. 6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 21 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 25 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 30 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9 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 50 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4 第十节 发行人的
3、主要财产. 63 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2 第十二节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5 第十三节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2 第十四节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5 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6 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 101 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4 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5 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07 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8 第二十一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8 第二十二节 结论意见. 108 第三部分 结尾. 109
4、3-3-2-2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苏源律函字2010第 37-2 号 致: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5、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3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一节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于 1993 年 6月在江苏省南京市正式注册成立。本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 为江苏省省级文明单位。 本所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所曾于 2000 年 4 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
6、监会颁发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 本所现有执业律师 80 名,均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其中,6 名律师曾于 2000 年 2 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本所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在 5 名以上。 本所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为境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提供法律服务;为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为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破产及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境内收购兼并提供法律服务;
7、 为各类银团贷款及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各类基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常规性全方位法律服务;代理各类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等诉讼、仲裁等等。 本次签名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冯辕律师为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曾于 2000 年 2 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1994 年9 月至今在本所执业,任本所管理合伙人、公司证券法律部主任,同时担任江苏 3-3-2-4 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8、秘书长。 冯辕律师主持本所资本市场境内外上市等各项投资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业务,并负责审核部门各项法律文件。冯辕律师先后服务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 冯辕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025-86229944-1907; 传 真:025-86229833; 电子邮箱:。 朱东律师为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无锡仲裁委仲裁员。2001 年 2月至今在本所执业,
9、任本所合伙人、公司证券法律部副主任,同时担任江苏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朱东律师先后服务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 朱东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025-86229944-1915; 传 真:025-86229833; 电子邮箱:。 第二节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于2007 年 11 月起,多次参加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协
10、调会,就本次发行的具体问题进行充分探讨。 3-3-2-5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的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并对发行人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初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先后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文件清单,并提出律师应当核查的问题。此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对问题的回答进行了核对。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又对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 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征,要求发行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或声明。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协助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进行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 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
11、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发行人的设立、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重大合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在根据法律及事实确信发行人已具备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后, 本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700 个小时。 3-3-2-6 第二部分 正文 第一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发行一、 发行人股
12、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发行上市上市的决议的决议 (一)事实(一)事实及及依据依据 1、2010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并提议发行人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2010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 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胡光辉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占发行人总股份的 100,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致同意,通过上述决议,
13、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结论(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发行人此次股东大会已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A 股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二、二、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的内容合法有效 (一)事实及依据(一)事实及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内容如下: 3-3-2-7 1、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
14、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发行数量:1,335 万股。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发行对象
15、: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5)发行价格: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7)拟上市地: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拟申请在深圳
16、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8)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8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首发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事项; (2)募集
17、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向;若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发行人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或由董事会按发行人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投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施的项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 ; (3)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4)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 (5)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6)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发新股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7)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
18、项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 为满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草案) ” ) ,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按公司章程(草案) 的内容对发行人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
19、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3-2-9 4、审议通过关于追加确认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如果本次股票获准发行, 则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票前老股东与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
20、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1)房地产家居网络服务平台升级项目,项目总投资 13,403.1 万元。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 3,459.5 万元。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365 学院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 1,200.3 万元。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2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重点城市布局项目,项目总投资 3,999.5 万元。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小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 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10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
22、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 表决结果:4,00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结论(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此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3、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相关事宜的授权 (一)事实(一)事实及及依据依据 1、根据本节上述第一、二项的内容,发行人 2009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的程序合法、有效。 2、 根据发行人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宜, 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本节第二项) 。 (二)结论(二)结论 3-3-2-
24、1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此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的程序和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二节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一、发行人发行人的的设立设立 (一)事实(一)事实及及依据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 原江苏三六五网络有限公司以截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三六五
25、网络有限公司胡光辉、邢炜、章海林、李智、徐非、李东、沈丽、刘艳、朱琳、宋建彪、徐敏、陈皋明、陈娟、黄子萱、吴晔、孙雅妮、张青、袁世立、凌云、姜林阳、刘奎奇、刘敏、卫龙武、徐锡滨、朱福仪、张郭琳、刘义明、冯宝玉、潘建壮等 29 名自然人股东和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网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2 家法人股东作为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009 年 9 月 2 日,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 ) 。 (二)结论(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亦已履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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