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锐捷: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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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 (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 传真: (0591)87855741 电子信箱: 522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2 四、发行人的设立.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1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5 八、发行人的业务
2、.3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7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8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8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90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90 二十三、结论意见.92 523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
3、所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闽理股意报字2007第 008 号 致: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蒋方斌、王新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相关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是于 1996 年 2 月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执业许可证号码:3500
5、42,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业务范围主要是为金融证券、公司投资、房地产、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等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现有执业律师 35 名,其中主要从事524 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有 10 名。本所曾于 1996 年 10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授予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先后承办了新大陆、龙净环保、福建高速、厦门钨业、三钢闽光、紫金矿业等 20 多家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法律业务,并多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本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蒋方斌律师和王新颖律师。
6、 蒋方斌律师,男,大学学历,法学学士,一级律师,自 1987 年 7 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执业 20 年。现任福建省政协常委、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福建省股份制企业协会常务理事、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蒋方斌律师曾于 1993 年 3 月在全国首批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授予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自 1993 年以来,蒋方斌律师先后负责承办了福耀玻璃、福建高速、厦门钨业、三钢闽光、紫金矿业等20 多家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法律业务,并多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蒋方斌律师联系电
7、话:(0591)87813898,87842973;传真:(0591)87855741。 王新颖律师,女,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多项专业资格,自 1993 年 7 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执业 14 年。 王新颖律师曾于 2000 年 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授予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先后负责承办了厦门钨业、惠泉啤酒、众和股份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证券法律业务,并多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王新颖律师联系电话:(0591)87813898,87842
8、036;传真:(0591)87855741。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1、2007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正式启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筹备工作,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该次协调会上,本所525 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一方面,本所律师了解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产权属等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本所律师也向发行人介绍了我国有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9、文件的要求。 (工作时间:1 个工作日) 2、2007 年 2 月 15 日,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尽职调查问卷 ,列出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 自2007年 2 月 15 日起, 本所安排 2 名签字律师和 1 名律师助理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发行人改制设立的文件,历史沿革文件,创立大会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最近三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重大合同,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纳税凭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及其
10、他关联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等;本所律师还对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了实地考察,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进行了查验, 与发行人的有关主管人员进行了谈话并要求发行人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或者确认;此外,本所律师还就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分别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 确认或者证明。(工作时间:合计 80 个工作日) 3、自 2007 年 7 月 3 日起,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每周召开一次的中介机构协调会, 会议对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尚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 (工作时
11、间:合计 20 个工作日) 4、2007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应邀列席了会议。 (工作时间:1 个工作日) 5、2007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应邀列席了该次大会。 (工作时间:1个工作日) 6、2007 年 712 月,本所律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初稿,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526 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
12、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据此,本所于 2007 年 12 月 5 日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工作时间:合计 70 个工作日) 三、声明 对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13、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 并
14、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7、 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 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27 8、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根据上下文, 指其
15、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任何时间的公司 控股股东、 电子信息集团 指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系发行人的主要发起人、 控股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41%的股权 维实投资 指 厦门维实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FINET 指 FINET INVESTMENT LIMITED,系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MASTER SKILL 指 MASTER SKILL INDUSTRIES LIMITED,系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盈仁投资 指 厦门盈仁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福日电子 指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系电子信息集团下属的福建福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福建福日集团公司持
16、有其 52.07%的股权) 锐捷软件 指 福建星网锐捷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锐捷网络 指 福建星网锐捷网络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 63.64%的股权) 升腾资讯 指 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60%的股权) 上海爱伟迅 指 上海爱伟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锐捷软件持有其 51%的股权 星网视易 指 福州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锐捷软件持有其 51.85%的股权 青年网络 指 厦门青年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锐捷软件持有其 55%的股权 厦门锐捷软件 指 厦门星网锐捷软件
17、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锐捷软件持有其100%的股权 528 福富软件 指 北京福富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 37.37%的股权)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32 号)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广发证券、 保荐人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元、人民币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
18、港元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07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 关于制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7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下列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过: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19、(A 股)股票。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下同) 。 3、发行数量:不超过 4,500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股份529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最终发行数量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批复、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定价。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
20、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发行方式。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1)投资 20,000 万元用于网络、通讯、终端产品马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投资 8,203.39 万元用于中国固网支付终端和系统产业化项目; (3)投资3,786.46万元用于DMB联网信息发布系统及其终端产品研发与生产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首先确保上述项目的实施,如有资金剩余,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如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自筹解决。 8、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9、为了确保
21、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高效地进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具体包括: (1)办理有关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以及其它相关之申请及其它手续; (2)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或确定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3)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度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办理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210 (6)签署
22、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7)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决议有效期限:本决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
23、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中,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具体授权范围详见本条第(一)款第 9 项。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于 2005 年 9 月 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 )商资批20051832 号关于同意福建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原福建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05 年 9 月 9
24、日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批准号:商外资资审字20050479 号) ,并于 2005 年 12 月 13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闽总字第 003439 号。 5211 2、根据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年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由此可见,发行人属于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前身福建实达终端设备有限公司是于1996年11月6日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闽外经贸1996资字 0136
25、号关于同意设立合资企业福建实达终端设备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于 1996 年 11 月 11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 2000 年 8 月更名为“福建实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4 年 4 月更名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是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进行折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条“发行人的设立” ) 。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从原福建实达终端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今已超过 3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根据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5 年 10 月 12 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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