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征求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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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征求稿 附件: 关于调整2023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农合筹资政策的变化,确保完成2023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以上的医改任务,经测算,现就调整2023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 2023年起,国家对新农合提高筹资水平,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2023年的200元增加至240元,其中地方新增的人均补助16元由省、县两级财政按 6:4(西部政策延伸县8:2)的比例负担。即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82.8元(西部政策延伸县92.4元)、设区市财政补助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2.2元(西部政策延伸
2、县12.6元)。 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23年的40元提高至50元,2023年农民个人缴费未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收缴的,要继续做好补缴工作。农村低保、五保供养、重点优抚等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住院补偿方案 (一)住院起付线 设立三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调整为300元,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仍为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 农民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其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对应比例进行补偿。 (二)住院补偿比例 县内同级定
3、点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0%。各统筹地区须选择部分费用较低、服务规范、直补工作好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省、市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家数分别不少于8家和3家,补偿比例提高到65%;其余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提高到55%。 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35%提高到45%。统筹地区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省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需报设区市新农合办审核批准,补偿比例不得高于55%。 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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