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目标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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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6 年修订)/目 录1 总则1.1 目的1.2 应急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1.5 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2.3 应急工作职责2.3.1 桂林市安委会2.3.2 桂林市安委办2.3.3 桂林市市直部门2.3.4 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2.3.5 现场抢险指挥部2.3.6 现场抢险处置小组2.3.7 桂林市安全生产工作专家组2.3.8 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2.4 事故应急救援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3 预防和预警/3.1 风险分析3.1.1 风险分析的内容3.1.2 风险分析原则3.1.3 风险分析的方法3.
2、1.4 风险分析要求3.2 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3.2.1 非煤矿山生产3.2.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3.2.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3.2.4 冶金企业生产3.2.5 交通运输行业3.2.6 旅游行业3.2.7 建筑工程3.2.8 水利设施3.3 事故类型3.3.1 生产安全事故3.3.2 职业病3.3.3 后果3.3.4 事故层次3.4 事故预防3.4.1 企业事故预防3.4.2 县级预防/3.4.3 市级预防3.5 信息报告3.5.1 信息报告与通知3.5.2 信息上报内容3.5.3 信息传递3.6 预警行动3.6.1 预警等级3.6.2 预警发布和解除3.6.3 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3、 分级响应4.2 响应程序4.2.1 应急启动4.2.2 桂林市安委办的响应4.2.3 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响应4.2.4 救援行动4.2.5 指挥和协调4.2.6 信息资源采集4.3 应急处置4.3.1 应急处置方案4.3.2 应急处置措施4.3.3 医疗卫生救助/4.3.4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3.5 群众安全防护4.3.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3.7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 应急保障5.1 通讯与信息保障措施5.2 应急救援与保障5.2.1 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5.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5.2.3 交通运输保障5.2.4 医疗卫生保障5.2
4、.5 物资保障5.2.6 资金保障5.2.5 社会力量保障5.3 技术人员保障5.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5.5 宣传、培训和演练5.5.1 公众宣传教育5.5.2 培训5.5.3 演练/5.6 监督检查5.7 善后处置5.7.1 善后处理组5.7.2 社会扶助5.7.3 保险5.7.4 事故调查及总结6 预案管理附件 11 桂林市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常用联系电话附件 12 桂林市地采矿山企业情况表(2016 年 10 月统计数)附件 13 桂林市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情况表附件 14 桂林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览表附件 15 桂林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览表附件 16 桂林市其他重点企业情况表附件 17
5、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流程图附件 18 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科室联系方式附件 19 桂林市各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非煤矿矿山专家名单附件 110 桂林市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附件 111 桂林市重要应急救援物资情况表附件 112 事故分类、分级附件 113 各类事故情况说明/1 总则1.1 目的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处置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桂林建设打下坚实基础。1.2 应急工作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委统一领导下,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
6、、监督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事故影响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监督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及使用企业、烟花
7、爆竹行业、冶金工贸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建筑施工、水利及发电、供电供水、商业及仓储、旅游等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抢险指挥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各级别预案
8、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思想,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发挥其在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 4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主席令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8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 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席令第 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主席令第 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 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主席令第 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主席令第 5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主席令第 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第 7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主席令第
10、 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5 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02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6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5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自治区人大公告十届第 8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政府令 5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
11、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495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桂办发20143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123 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市政发2010154 号)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达到本预案、级响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1.5 预案体系本预案上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桂政办发2013123 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政发2010154 号)衔接,下与本市 11 县6 城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市各职能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桂林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桂林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具体承办相关应急救援事项。桂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桂林市安委办”) ,是桂林市安委会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机构。桂林市安委办设在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
13、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7735625050,07735625056。传真:07735625053。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桂林市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市直各部门组建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有关救援力量。2.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1)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桂林市安委会。桂林市安委会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性质和影响范围,设/
14、立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物资保障组等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相关工作。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等。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如现场抢险指挥部是由事发
15、地县、区成立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涉及多个领域、跨桂林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桂林市安委会或者桂林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指挥和协调工作。如现场抢险指挥部是由桂林市安委会成立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县区主要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3)桂林市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桂林市安委会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抢险指挥
16、部 应急处置小组 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框架图2.3 应急工作职责2.3.1 桂林市安委会桂林市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协调、指挥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配合桂林市人民政府协调驻桂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2.3.1.1 决定启动、终止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2.3.1.2 统一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2.3.1.3 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应对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专 家 组物资保障组通信联络组事故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协调组桂林市安委会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桂
17、林市安委办/2.3.1.4 抓好全市应急救援管理工作;2.3.1.5 根据事故性质的不同,成立由相应分管副市长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2.3.1.6 其他相关重大事项。2.3.2 桂林市安委办2.3.2.1 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3.2.2 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2.3.2.3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演练;2.3.2.4 协调与自然灾害、防震抗震、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互相配合;2.3
18、.2.5 承担桂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3 桂林市市直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发配电、供水、燃气、水库、旅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重大食品药品、重大疫情等子预案的指挥机构为市级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既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桂林市总体应急响应任务,确保本预案和行业子预案顺利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应与桂林市安委办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做好本预案与行业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的/相关机构,还必须与自治区相关行业预案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2
19、.3.4 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2.3.4.1 主要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2.3.4.2 根据事故大小、性质不同,抽调专业性较强的人员,并派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3.5 现场抢险指挥部2.3.5.1 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桂林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送桂林市安委办。2.3.5.2 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3.6 现场抢险处置小组2.3.6.1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2.3.6.2 事故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20、2.3.6.3 警戒疏散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2.3.6.4 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或专家救治伤员等。2.3.6.5 通信联络组:负责通信保障和通信联络等。/2.3.6.6 物资保障组:负责救援物质调集和保障工作等。2.3.7 桂林市安全生产工作专家组2.3.7.1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2.3.7.2 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3.7.3 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2.3.7.4 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2.3.8 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2.3.8
21、.1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1)桂林市公安局: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等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2)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公路管理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等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保障。其中,漓江桂林市区段的码头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工作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3)桂林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水上运输保障。(4)桂林市林业局:负责林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2、工作的组织协调。(5)桂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桂林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7)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参与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的控制和处置,并协助相关技术部门开展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搜救工作。(8)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和房屋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9)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桂林市市政公用设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10)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领域生产
23、安全事故以及全市急性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11)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12)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地质信息。(13)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医学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14)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5)桂林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校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16)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负责对电力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
24、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供电保障。(17)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18)桂林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19)桂林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与地震有关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20)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21)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食品药品组织协调。(22)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商务局、桂林市供销合作社、桂林市粮食局、桂林盐务管理局: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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