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拉比法典(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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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 ,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 ,并为人民造并为人民造福福. .自今而后自今而后: :第一条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第二条第二条 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第三条第三条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第四条第四条 倘所提之
2、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第五条第五条 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第六条第六条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第七条第七条 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第八条第八条 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
3、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第九条第九条 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第十条第十条 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
4、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倘在六个月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自由民于原野捕到
5、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
6、一名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
7、,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军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
8、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
9、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第四十五条第四
10、十五条 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
11、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
12、,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
13、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第
14、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
15、条 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以下阙文三条).应交他.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以下阙文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则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以下阙文九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
16、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则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以为利息.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倘塔木卡贷谷及银,定有利息,而后仅?取利息.谷及银,则此无利息.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或.,所取者,不表示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利息并入本金,则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
17、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接受之.(以下阙文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应处死.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
18、日期,以偿还塔木卡.第一第一一条一条 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第一第一二条二条 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第一第一三条三条 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第一第一四条四条 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第一第一五条五条 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则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第一第一六条六条 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
19、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实沙马鲁领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第一第一七条七条 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第一第一八条八条 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第一九条九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第一一第一一条条 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
20、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第一一一条第一一一条 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第一一二条第一一二条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第一一三条第一一三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则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第一一四条第一一四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赔偿每一为
21、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第一一五条第一一五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第一一六条第一一六条 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则被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第一一七条第一一七条 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一一八条第一一八条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
22、将他或她收回.第一一九条第一一九条 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第一二第一二条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第一二一条第一二一条 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第一二二条第一二二条 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第一二三条第一二三条 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及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则此不能
23、作为起诉之根据.第一二四条第一二四条 倘自由民系在证人面前将银.金或不论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为保藏之自由民否认其事,则彼应受检举,并应加倍交还所有彼所否认之物.第一二五条第一二五条 倘自由民将某物交托保藏,而其所藏之处或因损坏,或因失窃?,其所藏之物与屋主人之物一起遗失,则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遗失之屋主,应对财物之主人赔偿其交藏之物.屋主得追寻其所遗失之一切,并自窃贼处索回失物.第一二六条第一二六条 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第一二七条第一二七条 倘自由民指摘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无罪证
24、者,则此自由民应交与法官,并髡其鬓.第一二八条第一二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第一二九条第一二九条 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第一三第一三条条 倘自由民强奸尚未接触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获者,此自由民应处死,此妇免究.第一三一条第一三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共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第一三二条第一三二条 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第一三三条第一三三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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