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用如何防范和摆脱“套路贷”(含专业策略最高院典型案例最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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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有用!如何防范和摆脱“套路贷”?(含专业策略 最高院典型案例 最新规定)导言: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套路贷” ,让众多人深受其害。 “套路贷”的贷款方以“违约金” “保证金” “中介费” “服务费”“行业规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套路贷
2、”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民间借贷这一看似合法的形式,诈骗被害人钱财。但因其“严密”的合同设计, “高超”的放贷流程控制、 “精细”的催债流程及让受害人“欲哭无泪、求告无门”的证据链条,真是“套路”满满,让人防不胜防。不禁让很多人不禁感叹:“我走过的最长的路,就是你借钱给我时的套路” 。甚至有律师叹服道:“套路贷,从技术角度分析,可以说是非诉讼交易设计的经典教材。 ”由此可见, “套路贷”套路之深。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一、 “套路贷”的“套路”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最高
3、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其中第 20条明确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 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肆意认定违约 转单平账 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 中介费 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
4、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 ,应予以没收。 ”为落实以上文件精神,浙江、上海两地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将“套路贷”定性为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并区分不同的情形确定不同的罪名。两高两部及浙江、上海两地联合出手,严厉打击“套路贷” ,足见其危害之大。但“套路贷”在法律上的套路究竟为何?是否真的如某些律师所言, “永远告不赢”?“套路贷”的受害人如何从民事的角度维护自身权益?如何识别并防范在民间借贷中被“套路”?对于这些问题,目前的相关分析却鲜有涉及。本文将从民商法的角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尝试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回答,以期全面的剖析“套路
5、贷”在法律上的“套路” 。 二、 “套路贷”的套路究竟为何?“套路贷”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对受害人或其亲友的钱财的非法占有,所采取的手段包括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费用。对于受害人而言,最终的表现形式有三:一为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少于借条、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二为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三为应“套路贷”所谓“债权人”的要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 ,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 。对于第一种表现形式, “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制造“银行进账流水单”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制造受害人实际借到高额借款的假象。在银行
6、款项进账后,再要求受害人将款项全额取出,并以收取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再将相关款项从受害人手中收回。且在收回以上款项时,不向受害人交付收据、合同等证据材料。其结果是,整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制造了受害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对受害人极为不利。对于第二种表现形式,往往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并且在受害人主动要求还款时, “套路贷”的行为人以躲避、拒不收款、故意制造违约事由等方式拖延时间,尽量扩大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并通过各种方式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在时机成熟时, “套路贷”的实施者在以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报案、暴力催债等方式要求受害人偿还债务。其结果是,相关证据造成了
7、受害人需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假象,暴力催债给受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对于第三种表现形式,可归结为“套路贷”上的“套路贷” ,即通过循环往复“套路”受害人的方式让受害人越陷越深。由此可知,所谓的“套路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领域骗取受害人钱财的诈骗、勒索手段。只不过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通过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虚增债务、固定对其有利的证据、暴力催债等方式最终实现了对受害人或其亲友钱财的非法占有。因此, “套路贷”的套路其实本身就是诈骗、敲诈勒索的套路,只是因为“套路贷”的行为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迷惑”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的受害人。其手段仍旧逃不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
8、以此为基础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三、如何破解“套路贷”中的“套路”?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在“套路”受害人的过程中,需固定的关键证据有二:(1)受害人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以此实现虚增债务的目的;(2)受害人违约的客观事实,以此实现收取所谓巨额“违约金” ,拒不返还“保证金”的目的。(一)必须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从形式上看,第(1)项证据确实可以制造受害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但对于受害人而言,其本身并未实际收到如此多的借款。所谓的“高额”借款,在进入受害人账户后,有要求受害人取出,并以所谓的“阴阳合同” “手续费”“保证金” “中介费” “行业规矩”等方式,相当大的一部分又重新回归到了
9、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或其关联方手中。因此,受害人实际借到的款项一般都远远小于借条、借款合同上载明的款项。但由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在要求受害人支付所谓的“手续费” “保证金” “中介费”“行业规矩”等费用时,不向出借人出具收据等材料,导致受害人无法证明“套路贷”行为人实际收取了上述费用。这样的证据上的“套路”不仅对民事上证明借款金额造成了困难,也给刑事案件的处理上证明诈骗、勒索数额制造了不小了麻烦。但由于虚增债务是“套路贷”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故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可以成为识别自己在民间借贷中是否正在被“套路”的重要标志。如果当事人发现贷款方实施以上行为,则十之八九就是“套路贷” 。因此,我
10、们建议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即一定要求接收款项的一方出具相应的收据。“收款有收据”原则,实际上是对各方都有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如果贷款方不能证明相关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给借款方,则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因此,借款人出具的收到借款的收据对于贷款方而言尤为重要。在“套路贷”中,虽然贷款方未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据,但以打印借款人银行进账流水的方式实现了相同的目的。对于借款人而言,要求贷款人就收取的每一笔费用出具相应的收据,也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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