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王利明侵权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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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专家 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第一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第二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损害提供救济的法,还是对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救济的法律第三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泛权利”侵害的救济还是仅对绝对权侵害的救济第四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保护权利的法还是保护权益的法第五个问题、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六个问题,侵权法是针对个人的侵权法还是针对团队的侵权法评议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知道
2、,物权立法现在已经进入尾声,现在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心。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侵权法是什么?”的报告。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出席今天演讲的尚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达热烈的欢迎!对于这个报告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足的予以表达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与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一方面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我们也许对
3、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具体为什么这么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而侵权法简朴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但是,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同。我们制定的侵权法自身就是对传统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突破。单独制订侵权法也表白了我国民法典体系面向中国实际和面向未来所展示的鲜明特点。侵权法的单独制定和独立成编,既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适应保障公民的人身
4、权利和财产权利、厉行法治的重要举措。刚才我们说侵权法就是保障私权利的重要法律,我们假如这样给侵权法下一个定义,应当说可以概括出出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但是这样说仍然是非常笼统的,它并没有反映出侵权法在民法中独特的特点和属性。由于除了侵权法之外,物权法、人格权法都具有保障私权的属性,所以在侵权立法启动之前,“侵权法是什么?”是我们一方面需要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假如得不到解决,有关侵权法的调整对象、内容、体系等基本问题都不能拟定。所以这个问题看似简朴,其实很复杂。该问题涉及到了侵权法基础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探讨。第一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 我们说,侵权法
5、是保障私权的法律,但侵权法并不是确认和发明权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权利法。侵权法是什么呢?一方面,它是在权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救济的法,它是通过对私权提供救济的方法而保障私权的。由于侵权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种救济法,它调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法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核心就是解决对哪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侵权法必须在引发侵害后果之后,才干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学者认为,侵权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侵权法自身作为救济法不能积极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里面去,换句话说,侵权行为
6、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会关系,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当怎么救济的问题。我们说,侵权行为法现在它的功能是扩张了,所以很多学者也说侵权法也有权利创设的功能,但是这种创设通常都是法官在侵权的案件发生了之后,他要对还没有形成权利的一些利益进行特别保护,使其逐渐形成为一种权利。比如隐私权就是这样形成的,最初法律对隐私权没有进行规定,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先将其作为利益进行保护,然后逐渐地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权利。隐私权在法律上的出现,预示了权利的演化过程。所以,可以说侵权法所创设的权利事实上是在保护利益中形成的。我们说侵权法具有防止侵害的功能,但这种防止功能也是派生的。只是在具体保护权
7、利与利益的过程中,侵权法的这种防止功能才可以得以体现。由于侵权法是救济法,这就决定了我们在侵权法制定过程中,在很多方面要表现出与制定权利法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比如侵权法在内容上不能积极地确认和规定某一类权利,也不能直接规定某种权利的范围、内容以及权利行使的方式。侵权法甚至不能规定涉及权利在行使中产生的权利行使的冲突规则,比如物权的行使中经常发生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有关解决权利冲突的这些规则也不是侵权法所规定的内容,而应当在权利法也就是像物权、人格权等等这些法律里面去规定。正是由于侵权法是救济法,所以涉及到侵权法很多重要的规则我们也要在侵权法的制定中要认真的加以思考,要考虑它是不是应当作为侵权法的
8、基本规则。这里面我特别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处罚性补偿这个规则。所谓处罚性补偿事实上指的是法院或者法官在审判中针对个案而判决的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补偿,这种补偿的功能重要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制裁。比如在美国麦当劳餐厅里面,有一个老太太喝咖啡的时候被咖啡烫伤了,后来到法院起诉麦当劳。最后法院判决麦当劳补偿这个老太太五十万美元的补偿金。很多人对此不理解,认为这么轻微的烫伤值得法院做出这么高额的补偿判决吗?由此也引发了一些讨论。由于处罚性补偿目前重要还是在美国被大量的使用,在欧洲国家特别是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很少合用。最近欧洲有关侵权法几次讨论,一个热点问题就是侵权法是不是应当引入处罚性补偿。最近有许多学
9、者呼吁,要把处罚性补偿引入到侵权法当中,这里面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赞成的意见认为,在现代社会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处罚性补偿是对富有的行为人实行制裁以充足体现侵权法的防止和教育功能的重要举措。为什么这么理解呢?大家知道,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损害补偿的方法并不能对行为人形成有效的遏制,而只能借助于处罚性补偿制度才干实现这一功能。比如我把你的价值一百元的手表摔坏了,假如我补偿给你一百元钱,这样的补偿事实上反映的是一种交易的法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补偿等于我花了一百块钱的补偿费把我对你导致一百块钱的损害给买回来了,这事实上就是一个交易。这种损害补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它体现了作为
10、民法基础的交易法则,反映了等价互换和公平的这样一种内在的需要。但是这样一种补偿在两级分化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对那些有钱的人来说这样的补偿无法对他形成一种震慑的功能,由于他有钱,所以我给你导致了一百块钱的损害,我补偿你就完了,这样的话他主线就不在乎我究竟会给你导致多少损害。很多学者对此提出强烈的批评,认为这种补偿制度也许给富人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可以侵害别人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要实行处罚性补偿的深层因素。假如有了处罚性补偿,事实上这种补偿就是要把对有钱的处罚达成有效的限度。处罚到什么限度呢?我认为,这种处罚的数额得达成让侵害人感觉到心痛的时候为止。这样一来,处罚性补偿就可以起到警戒、防止等等这些
11、作用。但是反对的意见认为,这种规则与民法平等原则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不这么认为,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一方承担权利、享有利益,就相应着另一方应承担义务或者承受承担。这样一种相应性或者相应性事实上很大限度上也是反映交易的法则,在处罚性补偿里面事实上就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当法官做出要补偿五十万美元的决定之后,也许对麦当劳来说在这个案件中感觉到不公平。但是假如反过来一想,这也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则。要看到麦当劳一天赚多少钱啊?假如不补偿五十万美元只补偿五十块的话,麦当劳主线就不会在意,只有补偿到五十万美元的时候才会引起麦当劳的注意。所以,这个补偿五十万也许对它是必要的。但是问题就出现在,由于民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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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王利明 侵权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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