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物业费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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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溪嘉园:高层0.84元/ 商业:未出华邦:多层0.56元/ 高层1.15元/ 电梯费分摊 商业:1.5元/美都新城:高层0.85元/ 商业:0.5元/银桥湾:多层0.6元/ 高层 1元/ 商业:1元/翡翠城:多层0.6元/ 小高层/高层0.77-1.0元/ 商业:0.7元/贝林:多层1元/ 高层1.5元/ 商业:1元/中锐:多层0.5元/ 高层0.95元/ (外加电梯费0.2元;2次供水费0.1元)商业:未出东方润园:高层2.15元/ 商业:未出注:宣城当地住宅物业费用标准:多层0.44元/;高层0.77元/宣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
2、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消毒净化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包括供水管线、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按水质具体情况进行消毒净化等)和控制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工程设计图纸确定的室内地面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市
3、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级机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局)为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机构。市物价局负责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宣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管理规定,附后)执行。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时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在供水之前将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
4、运行管理费用支付至供水企业专门账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应加强对该账户资金的审查管理。 第七条 开发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责任。开发企业可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也可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管理协议生效,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供水企业做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须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的施工规范进行。 第九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
5、设施必须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须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开发企业商供水企业确认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经备案的设计图纸方可作为图审备案、质量报监及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单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经供水企业认可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并作为住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直接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
6、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前,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但使用无负压供水方式除外。 第十条 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维护和运行管理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按标准分类计算。18m建筑高度45m、45m建筑高度75m、75m建筑高度100m的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总计费用分别为13、19、22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自查,并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在建工程
7、均须补签管理协议,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验收规定,并由开发企业按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运营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公用局组织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供水企业参加,在本办法实施后逐步完成移交。移交时原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后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由开发企业按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来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的企业或单位继续负责。供水企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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