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我国城乡农村换届选举存在地问题及其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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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当前我国农村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浅析当前我国农村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对策【内容摘要】村委会选举是整个村民自治活动的起点、前提和基础。现今 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很多不正常现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约束着村民参与选举, 贿选、宗教势力更是损害村民的政治权益。选举中出现的“两委”矛盾及村民 的素质也真接影响着选举的结果。这些问题导致农村出现一些不稳定因素。本 文就农村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如何完善选举规范、加强选举监督, 如何减少宗族势力影响、建立村级班子考核机制,以及协调农村利益团体关系 等谈一谈肤浅的看法,并且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关键词】村委会 选举 对策一、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情
2、况一、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情况(一)村委会选举的社会基础(一)村委会选举的社会基础我国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始于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根据这部法律,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任期为三年。这一法律规定,在中国选举历史上无疑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但是,在毫无以直接选举为民主手段的历史传统国度里,何以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发起并领导了这样一场民主运动呢?不过,如果没有漠视中国农村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那么,就会比较容易地发现,中国体制改革,具体讲就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刻地改变了农村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从而为村委会的选举奠定了
3、坚实了经济、社会、和政治基础。 (二)村委会选举的三个阶段(二)村委会选举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起步阶段,即 1982 年1988 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 颁布实施以前。1982 年 1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 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第二个阶段是发展阶段,即 1988 年1998 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 颁布实施的十年。1987 年 11 月 24 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于 1988 年 6 月 1 日颁布试行,它标志着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村委
4、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第三个阶段是提高阶段,即新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1998 年 11 月 4 日新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这是在总结了十年村民自治成果的基础上,对试行法做出重要补充修改、内容充实完善的一部重要法律,尤其是对村委会直接选举的规定更加具体、程序化。从法律的第 10 条到第 16 条共 7 个条款,都对直接选举依法做出规定,特别是在提名候选人的问题上,更加民主,更合民意。(三)村委会选举的影响(三)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广大农村实施的村民自治,就像一阵春风吹过沉寂的中国民主政治的湖面,泛起阵阵涟漪。村委会选举所引发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效,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5、1、缓和了农村的社会矛盾。通过村委会选举,村民大多数能够选出带领大家致富、热心为村民干事、为村民所信任的人当村干部;/村民能够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与自己利益攸关的重大事项;村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对村务规范化管理;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民可以对干部进行监督,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村委会选举的方式,密切了干群关系,减少了矛盾,村民则心情舒畅,真正有了当家作主的感觉。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2、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村委会成员只是由村民以一定方式选举出来的,并对全体村民负责。他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逐渐加强。村委会管理村中事务的权力来源于全
6、体村民的授权,如果村委会不为村民谋公利,而为自己谋私利,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过程中,村民逐渐学会了运用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遇到不同意见时,进行协商、妥协。民主的过程,实际就是各种利益博弈的过程。村民逐步认识到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积极参与到自治的过程中来,发挥主体作用。3、引起了对党的领导方式的思考。目前在村民选举过程中,“两委”关系主要有:“两委”交叉任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委”分开,两套人马。交叉任职的,关系较融洽;“两委”分开的,多数关系不和谐、闹矛盾,主要是争夺村里事务的财权。造成村“两委”矛盾的原因有体制上的,有利益上的,还有就是村委会组
7、织法上对“两委”权责的不清晰规定。这样的规定事实上一方面承认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的领导权,充当“当家人”的角色;另一方面确认了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赋予了村党支部对/村务的“决定”权,这就为村民“支持”的村委会与乡镇党委和政府支持下的村党支部“争权夺利”埋下了“祸根” 。二、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强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广大村民、各级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但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共同利益日渐凸显出不同的分化情况,农村换届选举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8、民委员会组织法 ,是直选村委会必须遵循的法规,有着很强的指导性,对保证选举的规范运行起着决定作用。但实践中,我们觉得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好落实;有的不完善,不好把握;有的过于复杂,不利操作。1、有关候选人资格的规定过于原则。现有的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都没有关于大多数选民投票选举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人为村委会成员,选举无效的规定。即便是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了村委会成员限制性资格条件的一些省份的村委会选举办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3 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也没有关于大多数选民选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过 3 年的人为村委会成员,选举无效的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条款,所有规
9、定实际上都没有真正的法律强制性,而只有一定的政策引导性。尽管这些规定对于引导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以及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有一定的意义,但对选民的提名和投票并无真正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旦有不具备法规规定资格条件的人或违背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人被大多数选民选为村委会成员的情况发生,要么选举的合法性会成为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要么村委会选举法规的权威性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这些规定在政治上似乎合理,在法律上却是不合理的,将其放在有关的政策文件中是可以的,放在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则是不合适的。2、有的程序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操作。村委会选举中由村民选举村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村委会候选人、选举产生村委会
10、,大部分村都要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里集中组织 4 次全体选民,工作量较大,组织起来也很困难。3、有选举权的村民资格难以界定。 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目前,农村居民的构成十分复杂。部分人居住在村里,但户口已经“农转非” ;部分人户口在村里,但长期居住、工作在其它地区:还有一些原本村村民,户口虽然已经“农转非” ,也不在村里居住或工作,但是仍有参与分配村里的集体资产的权利。由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没有明确“村民”的概念,因而难以确
11、定这部分人是否有选举权,以致部分村在选举中发生了矛盾。(二)贿选问题(二)贿选问题有的地方在换届选举时,候选人之间经常展开一些不正当的竞/选活动。比如,一些候选人不仅仅通过亲朋好友“游说” ,有的以经济手段拉票,如有些候选人及其代理人在选举开始之前四处活动,给群众送烟、送物,有的大肆请客送礼等。有的甚至通过贬低性议论及“大字报”等有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借以达到当选的目的。竞选者充分利用人间关系进行拉票,甚至利用金钱贿赂选民,开展不正当的竞争。农村选举中的拉票贿选手段多种多样,有组织人员游说拉票;利用亲戚、朋友、宗族的关系相互拉票;请客吃饭、送钱送礼贿赂拉票;不顾本村集体经济实力,乱承诺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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