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标准规范及其标准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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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5.5.11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 手动操作力不
2、应大于150 N; 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1 /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5.1.1.3 系统喷射时间 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 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 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 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 5.1.2.1 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 瓶组、单向 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 安全泄放装 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 件
3、构成。 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 剂瓶组的系 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 喷嘴、信号反 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 统)、管路管 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 于操作、检 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 容积、充装密 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
4、70-2005/1. 1. 总总 则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 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 氟丙烷、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要求。 1.0.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号术语术语2.1.1 防护区 Protected
5、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3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2.1.4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2.1.5 组合分配
6、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6 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 在 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7 灭火密度 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 在 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2.1.8 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 有火源引入时,在 1
7、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9 浸渍时间 Soaking time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2.1.10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 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2.1.11过程中点 Counse middle point 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 50%时的系统状态。2.1.12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 观察不到由灭
8、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2.1.13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 LOAEL Concentration 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2.1.14热气溶胶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包括 S 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3. 3. 操作与控制操作与控制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 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
9、灾探测器。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 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 应有不大于 30s 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 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
10、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 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 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 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 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 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 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11、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 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 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 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5.0.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4. 4. 安全要求安全要求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
12、的通道和出口。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 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 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 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 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
13、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 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 并应直通室外。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 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 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
14、于有 毒性反应浓度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 的规定。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 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 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 m 内,装置的背面、内,装置的背面、 侧面、顶部侧面、顶部 0.2 m 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6.0.1
15、2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对 S 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定义如下:6.0.13 1) S 型热气溶胶 Type 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6.0.14 由含有硝酸锶Sr(NO3)2和硝酸钾(KNO3)复合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其中复合氧化剂的组成(按质量百分比)硝酸锶为 35%50%,硝酸钾为10%20%。6.0.15 2) K 型热气溶胶 Type K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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