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17〕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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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政发2017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7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在长江干流湖南段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
2、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活动。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制,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现场监管,合理控制采砂产能,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砂石市场调查制度,合理提出年度开采量,维护砂石市场稳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协助交通运输主管
3、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等依法应公开的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坚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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