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接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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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善县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和接收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治理以及接收治理行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治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23142 号、浙江省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建城202366 号,以及嘉兴市市政工程验收和备案治理实施方法试行嘉建委城 202324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嘉善县行政区划区内由县财政投资的符合施工许可治理
2、条件、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各类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给排水等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治理以及接收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嘉善县建设局是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和接收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县建设局托付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视治理。嘉善县10城市建设治理处以下简称城建处依据建设局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具体承办备案治理和接收治理工作。其次章工程验收第四条 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五条 初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展: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提前 2 至 3 个工作日通知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初步验收时间;二初
3、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规划、质监、污水、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展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展检查验收;三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整改或完善,初步验收纪要同时抄送质监站;四整改或完善完成后,经监理复查,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日期。第六条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进展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展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工程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托付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对工
4、程进展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展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 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治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有规划部门对工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出具的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涉及污水设施的,应当有
5、污水专业运行治理单位经查验后出具的准许使用的书面意见;十二嘉善县建筑工程治理处、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展: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书面通知质监站。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民政
6、部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批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治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阅历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全都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全都后, 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准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抄送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验收日期和参与单位的名称;二工程报建日期,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7、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名称、资质和审查结论;五工程承受的质量验收标准;六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根本状况及结论;七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的验收状况和结论;九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的根本状况和结论;十工程实施过程中觉察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整改状况;十一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十二备案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状况。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依法应当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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