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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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存量房交易资金
2、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但买方为卖方偿还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的,可以实行部分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实行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双方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自行交易的下列情形,可以自愿实行资金监管:(一)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二)房屋征收中发生产权调换的;(三)因债务纠纷用房产抵债的;(四)单位内部调换住房的;(五)依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取得房屋产权的;(六)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产权的。第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
3、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建立后,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将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收付交易资金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第十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与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二)房屋的坐落、建筑面积、权属登记号;(三)对房价款实施监管的约定及选定的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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