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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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作业 1一、根据材料写一份呈请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公刑字拘(2017) 号号 李,男,28 岁, (1971 年 10 月 20 日出生) ,民族:汉族,原籍省 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V n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2007 年月日二、根据材料写一份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17)104 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 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 年前
2、随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 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 仍然不改。2007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 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 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 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 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 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
3、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 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 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 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 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 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 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17
4、年 5 月 7 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 xx 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法律文书作业 2一、根据材料写一份起诉书市人民检察市人民检察 起起 诉诉 书书检刑诉2017第号被告人:孙,男,28 岁,1979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省市一个 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 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 年 3 月, 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2005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 年 9 月 13 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 年 9 月 13 日被市公安局刑事
5、拘留, 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 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 年 9 月 13 日出生。委托 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 3 卷 10 册,向本院移送审查 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 2001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 2007 年
6、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在其住处 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 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 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 时左右,孙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 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 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 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 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
7、了起来。6 日中午、7 日早晨、8 日、 9 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 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 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 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 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 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 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 进行检查
8、,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 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 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 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 供认,9 月 6 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 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 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 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 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 常,没
9、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 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 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 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二、根据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
10、书中法刑字2018 第 37 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 岁,19年月日生, 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05 年 4 月到市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 刘在公司工 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 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 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 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 月 16 日,市公安局以 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
11、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2008)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 杀人罪,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8 年 7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 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 年 2 月,公司发放 2007 年度奖金,刘 XX 因 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 5 月 10 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
12、公 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 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 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 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 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 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 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
13、后,刘进入 333 办公室, 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 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 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 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 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 日晚 8 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4、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 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 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 年 2 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 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 5 月 10 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 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 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 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
15、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 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1 时 30 分许,刘窜到三 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 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XX,将其叫到 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XX 回避一下,另找地 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 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
16、锤敲 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 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 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 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 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 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 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 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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