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259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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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第号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2、不满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人以上,人以下;重伤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在事故:死亡人以下;重伤人以上,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返 回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
3、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发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的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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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 重大事故 报告 调查 程序 规定 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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