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砂浆施工应用技术一般要求163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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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干混砂浆施工应用技术一般要求 1、干混砂浆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普通砌筑砂浆、普通抹灰砂浆、普通地面砂浆、自流平地面砂浆、无收缩灌浆砂浆保存不应超过 3 个月,其它干混砂浆保存不应超过 6 个月。2、露天施工时环境温度与基层温度均不得低于 5,所使用的材料温度也应在5以上,施工现场风力不应大于 5 级,雨天室外不得施工。3、干混砂浆所使用的基层应平整、坚固、洁净;前道工序留下的沟槽、孔洞应整修完毕;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决定是否对基层进行洇湿处理。如基层平整度超出允许偏差,可用适宜砂浆找平,找平砂浆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拌合用水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JGJ 63混凝土用水标准的有关规定。施工时,应参照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用水量拌合,不得随意增减用水量。5、干混砂浆宜采用机械搅拌。若使用手持式搅拌器,应先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拌合水倒入适当容器中,然后在搅拌状态下将干混砂浆缓缓倒入,将物料搅拌至均匀、无结块状态,静置约 5min,让砂浆熟化后再次搅拌即可使用。一次搅拌量应适中,应在可操作时间内将拌合好的砂浆用完。如采用连续式混浆机,应调整用水量使砂浆符合适宜稠度。6、施工完成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进行必要养护。7、施工中应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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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砂浆 施工 应用技术 一般 要求 1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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