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常用政策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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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常用政策 1、工资问题。计税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苏国税发200497 号】关于“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企业对于其雇佣的除退休、内退和协保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应提供缴纳社保(或农保)记录;对于其雇佣的退休、内退和协保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书或内退、协保协议复印件。否则,不得作为
2、计税工资人数的计算依据。对于临时性用工,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劳务发票。上述各类材料均保存在企业备查。【苏州国税发2004196 号】工效挂钩 除金融和部省属企业外,凡是生产经营正常满二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管理基础较好、无亏损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内资企业,都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挂钩形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行业特点自主选择。【苏劳社险200413 号】连续两年会计利润盈利的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也可自第三年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挂工资基数的初始确认按企业前两年的工资实际发放数的平均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实际发
3、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苏国税函2005206 号】“两低于”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其初始工资基数按企业上年度工资实际发放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人数=1-12 月人数加权平均)【苏国税函2005391 号】2、几项税前列支费用的标准。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超过 1500 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 3;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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