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产品认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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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C 产品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将于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认证标志的名称之中国强制认证(英文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的缩写CCC)。CCC 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构成,如下图所示: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图二:安全认证标志图案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图二:安全认证标志图案 注: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CCC 认证,已获得 CCEE 认证的产品,只有在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下列简称目录)范围的产品,CCEE认证在认证根据标准一致的情况下,能够转换为 CCC 认证;认证根据的标准不一致的,如增加了
2、 EMC 标准检测要求的,要补做差异部分,方可进行转换;不在 CCC 目录范围的产品是不能够转换的。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你可选择你感兴趣的内容或者下拉文本以便通读本文。1.总则 2.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4.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5.罚则 6.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保护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与安全,动植物生命与健康,与环境保护与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
3、强制性认证制度。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 中华人民共与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下列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与实施程序,制定与公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务必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与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返回到顶部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与制度;批准、公布目录。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4、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目录;(三)制定与公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与公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与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与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与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
5、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三)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五)依法暂停、注销与撤销认证证书。返回到顶部 第三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 目录 中产品认证适
6、用下列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含:(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六)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根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与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含下列基本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与技术规则;(三)认证模式与对应的产品种类与标准;(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者规定;(五)抽样与送样要求;
7、(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七)检测标准与检测规则等有关要求;(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十一)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含下列全部或者者部分环节:(一)认证申请与受理;(二)型式试验;(三)工厂审查;(四)抽样检测;(五)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进口商能够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
8、文件与样品;(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有关合同副本;(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与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与其他有关合同的副本;(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 90 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是证
9、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认证证书包含下列基本内容:(一)申请人;(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者系列名称;(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者加工厂(场)所;(四)认证模式;(五)认证根据的标准与技术规则;(六)发证日期与有效期;(七)发证机构。第十七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之“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之“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之“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与使用的证明标记。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第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0、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第十九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一)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四)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一)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二)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 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与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三)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
11、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第二十一条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一)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二)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三)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与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能够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返回到顶部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认证机构与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
12、理;(二)根据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与检查工作;(三)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产品认证信息;(五)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六)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与检查权;(七)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与产品开发工作;(八)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检测与检查结果的协议;(九)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认证证书;(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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