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及其当代复活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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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及其当代复活形式陈建洪【专题名称】外国哲学【专 题 号】B6【复印期号】2008年09期【原文出处】学术月刊(沪)2008年6期第6469页【作者简介】陈建洪,哲学博士,南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天津 300071)【内容提要】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刻画了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和恐怖状态。这种状态主要描述人与人之间的原初生活状态,同时也形容国与国之间的敌对政治状态。这一学说不仅奠立了现代政治哲学的思想基础,而且在当代政治学说尤其在施米特的政治概念中强劲复活。与后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概念相对应,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部分地继承同时也部分地背离了传统的自然法学说,为他的国家理论和
2、政治哲学体系奠定了基础。自然状态是霍布斯政治思想中一个需要克服的消极标准。施米特的政治概念秉承并进一步发挥了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精神,将政治定义为正确区分敌友,并视之为人类政治生活的命运。通过直接肯定霍布斯思想中的消极标准,施米特也明确抛弃了霍布斯对自然法传统的有限坚持,从而将霍布斯的消极概念完全转化为积极概念。总而言之,正确理解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对于充分把握现当代政治哲学及其脉络具有重要意义。【关 键 词】霍布斯/自然状态/自然法/施米特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08)06-0064-06关于人的原初状态,政治哲学史上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讨论,从柏拉
3、图到罗尔斯都有关于原初状态的理论和假设。所谓原初状态,通常也叫做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就好像一个幽灵,一直在人类政治历史中暗中活动。它之所以是一个幽灵,一方面是因为它有时候被认为是一种理论假设而非一个历史事实,另一方面是因为它始终没有从人类历史和政治知识中退场。政治哲学家们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自然状态学说,但是从来就没有完全放弃过自然状态这一概念本身。在政治哲学史上,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自然状态理论可谓影响深远,它不仅是霍布斯整个政治哲学体系的重要基石,而且奠定了现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础。为了全面地分析和评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本文主要讨论自然平等和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和自然法、自然法
4、和自然、自然状态的双重形式、自然状态的复活,并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施米特政治理论的各自特色强调霍布斯对理性主义和自然法传统的认同。一、自然平等和自然状态正如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是以他的人性理论作为基础,其自然状态学说也是立足于他关于人类自然平等的理论。霍布斯认为,人与人之间自然地平等。这里需要指出,霍布斯所说的自然平等不是指在法律上的平等,而是指自然能力上的平等。所谓自然能力上的平等,主要指心身两方面能力的平等。霍布斯的意思当然不是简单地说,所有人生下来就都具有同等强弱的身体和同等聪慧或者同等愚笨的智力。人在心身方面显然生而不平等,每个人在身心方面禀赋各不相同。那么,如何解释霍布斯所说的人在身心方面的
5、平等呢?霍布斯对这两方面都作了一个解释。就身体而言,他承认人与人的体力差异,但他同时认为,体力最弱者也可以通过密谋或者联合他人而杀死体力最强者。至于智力方面,霍布斯认为这方面比体力更加平等,因为它“不是一种天生的能力”,而是习得的经验。既然它是一种经验,那么“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霍布斯关于智力平等的解释也许只有在完全理想的状况下可以解释得通,也就是要假设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生活环境。否则,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智力发展方面的差别。其实,还可以套用关于体力方面的分析,愚笨者可通过密谋和联合他人击败聪颖者。这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人在自然能力方面的平等,这种能力平等显然
6、不是指天资方面的完全平等,而是指效果方面的可能平等。自然能力上的效果平等促使人们希望达成个人目的方面的平等。比如说,你想拥有一样东西,我也想拥有同样的东西。要想达到这方面的完全平等,必须假设自然产出和供给的极大丰富和人性的美好。在这种状态下,人无需艰辛劳动便可丰衣足食,人类也从不会发生争论和混乱的情况。这种原初状态,休谟(David Hume)称之为“诗意的虚构”;与这种田园牧歌式的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况,休谟则称之为“哲学的虚构”。这种“虚构”的代表学说便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如休谟所描绘的那样,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伴有最极端的必需的相互战争和暴力状态”,也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没有间断的战争
7、”状态。显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假设了自然产出和供给的缺乏和人性的卑劣。产生愿望达成方面的不平等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猜忌、恐惧、斗争和征服。在霍布斯看来,这是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生活,是不幸的生活状态。霍布斯这样描述了这种生活状态的不幸:“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这种情况下,为求自保,先发制人便成了最合理的选择,以消除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求得自身存在的安全。但这种安全始终是暂时的、转瞬即逝的安全感,因为即使最弱小者也能通过密谋和联合他人而杀死最强大者。所以,个人力量并不能保证自身的存活和安全。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可以简单概括为
8、如下几大要素。首先,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其次,每个人都依靠自己的心身力量寻求自我保存和安全;因此最终,力量是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所以,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生活在持久的恐惧和危险之中,因此便不可能获得安全和幸福感。为了获得安全和幸福,人类必须克服这种生活状态。那么,人类又如何克服这种恐怖的自然状态呢?那就是通过权威确保理性自然法的现实化。二、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还没有道德法律上的正义和不义的观念,唯一正当的是竭尽所能保卫自身的生命安全,这可以说是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正当。但单凭自然正当,人类社会不能获得和平、安全和幸福,所以自然正义不得不转型为社会正义。霍布斯对这种社会正义的
9、定义就是“遵守有效的信约”,非正义的定义也就是“不履行信约”。但是,如何才能确保立约者都能够遵守信约呢?依靠语词本身,誓言,甚至良心?在霍布斯看来,所有这些都对语词和人性赋予太多的乐观,都不足以确保人能够遵守信约,唯一真正值得信靠的是畏惧,也就是“对食言所产生的后果的畏惧”。也就是说,有一种东西能够在人的心中产生的畏惧如此之大,以致他不敢背信食言;否则,所招致的惩罚将大于他因食言所能获得的好处。霍布斯提到了两种畏惧,一种是对不可见力量的畏惧,也即对宗教力量的畏惧,另一种是对可见力量的畏惧,也即对政治力量的畏惧。关于这两种力量,霍布斯作了两点比较评论。一是,宗教力量虽然较大,但一般来说,对政治力
10、量的畏惧感较对宗教力量的畏惧感为大。二是,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前,对宗教力量的畏惧占有如此重要地位以致只有它才能使人信守诺言。霍布斯虽然没有直言,但是他显然认为,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后,对政治力量的畏惧取代了对宗教力量的畏惧,使人信守所立的契约。什么是霍布斯所说的文明社会及其政治力量呢?那就是现代国家也就是利维坦及其主权者权威的建立。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对和错、正义和不义这些观念或规则。但是,那里是否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正义?当然,那里还没有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是非观念以及关于正义和不义的规则,但毕竟有一样东西被认为是自然正当的,那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也就是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权利或者说自然
11、正当。具体来说,每一个人都有自由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运用自己的心身力量并以自己所愿意的方式保全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虽然都拥有完全的自然自由,但也正是这种自然自由的极大化给人带来了不安、恐惧和危险。为了摆脱这种恐怖状态,人与人出于对和平的理性渴望,自愿和相互地出让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与人因此理性地达成一致,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付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如此“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成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他那里得来的”。这个伟大的利维坦,就是“按约建立的国家”或者“政治的国家”。统一
12、所有立约者的那一人格就称为主权者。在国家建立以前,人皆以自身善恶为善恶,没有共同的善恶以及正义和不义的观念。在国家建立以后,也就是在人相互出让自身的自然权利之后,人们便需遵守国家所确立的善恶以及正义和不义的观念。国家通过武力威慑和法律惩罚的手段确保人们遵守信约。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建立是正义与不正义事物存在的先决条件。但霍布斯的说法也引起一定的混淆。一方面,他认为国家及其主权者的确立是正义和不义等观念的先决条件,没有国家的地方就没有不义的事情;另一方面,霍布斯又断定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11)因此,遵守信约作为第三自然法也是永恒不变的法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尚未建立,自然法作为
13、永恒的法则也并没有在原则上失效。唯一合理的解释是,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法则,但是它们的现实化需要国家及其主权者来确保,否则,自然法则虽然是永恒不变的法则,但只是空洞的、无法进入现实的语词,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12)。换句话说,虽然霍布斯否认在国家建立以前正义和不正义事物的存在,但是他显然没有否认自然法以及自然正义作为永恒不变的理性品质。三、自然和自然法自然法作为永恒的道德法规,在国家建立之后就成了实际的法律,也就是说成了民约法。由此,霍布斯说:“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成为自然法。”(1
14、3)也就是说,国家使作为道德法规的自然法现实化为民约法。如此,人造的现代国家利维坦变成了自然法和民约法之间的纽带,同时也消除了自然法和民约法之间的距离。这是现代自然法的革命性:自然法是自明的理性法,国家是人为理性的成果,世界是人为理性所创造的世界。如此,世界便是人类创造的第二自然。登特列夫(A. P. dEntreves)指出,自然法这个概念的模棱含混之处,都可以归因于自然这个概念的模棱含混之处。(14)他描述了自然法观念的变迁。从古至今,在自然法名下经过了很多实质变化。古今自然法名同实异,在根本上有天壤之别。虽然与古代自然法一样是永恒的理性法则,但现代自然法首先是一种权利学说,以社会契约为基
15、础,具有明显的个人主义特征。后来,由于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思想的崛起,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理学明确抛弃了自然法,直接宣称“实证法之外,没有法律”(15)。自然法概念的意义变迁和自然观念的意义变迁大致吻合。根据科林武德(R. G. Collingwood)的分析,自然观念经历了三次大变化。希腊人把自然看做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这个理性动物的“心灵”是自然界包括人类世界的“规则或秩序的源泉”。也就是说,自然是一个能动的理性自然。后文艺复兴的自然观则认为,自然“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是一台不能自我运动的机器,是外在于它的心灵的作品,并由
16、后者推动。如此,自然本身并不是自足理性的自然,而是由理性所塑造和推动的自然。现行的自然观则立足于进化论,清除了过去变和不变因素之间的二元论,也就因此清除了不变因素的观念。在这种自然观念下,“变化的背后并没有不变化的基底,也没有变化的发生所遵从的不变化的规律。现在,历史已经把自己造就成了科学”。在这种观念下,自然是永恒变化着的自然。(16)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理论,相对应的自然观念显然是后文艺复兴的自然观。利维坦这个人为产品的建立是理性法则的人为现实化和对自然状态的克服。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仅是虚的法则,无法得到贯彻;作为理性的动物,人尚未获得理性的生活。在没有公共权力的地方,理性是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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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布斯 自然 状态 学说 及其 当代 复活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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