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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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第一篇:效力待定合同初探 效力待定合同初探 荔宝明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展的,能否有效地把好合同关,已成为现化企业经营治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许多业务人员对合同重视不够,尤其对效力待定合同的熟悉还不够清晰,对相关法律规定把握的也不够精确,因效力待定合同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为使大家对效力待定合同有一个比拟明晰的熟悉,本文将从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规定以及补救措施等方面对效力待定合同进展初步的探究。 合同效力,亦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
2、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及在法律上的强制力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2。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是由于缔约主体的资格存在某种暇疵。在成认权人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拒绝实行补救措施之前,该类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合同根底之上的,它反映了国家对合同成立的态度即国家对合同确定或否认的评价,假如合同尚未成立,就谈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需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力待定。由于缔约主体资
3、格存在暇疵,合同能否生效尚未确定,是否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更是无从谈起。只有经成认权人追认后,合 同才能生效,否则一旦成认权人不予追认或拒绝追认,合同将归于无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假如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则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一种既定状态,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效力待定合同的缺陷主要是由于合同签约主体的资格存在暇疵,包括有关行为人欠缺相应的缔约资格、民事行为力量和处分权等。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有意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
4、同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有意损害他人或国家、社会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和内容违法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因其他行为而恢复效力;可撤销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的效力必需依靠于当事人的意志来确认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旧有效,经法定程序撤销后才将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仅仅由于合同主体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尚未确定,须等待成认权人的行为而使之确定。 5.其实质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它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从其实质上讲可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但不是肯定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是可以修正的合同。但在成认权人未实行补救措施前,合同不
5、能生效,或成认权人拒绝实行补救措施后合同将归于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状况有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独立订立的合同一般状况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过其法定代理
6、人追认后才能生效,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即不使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担当法律义务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那么,无民事行为力量人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又如何呢?依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力量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独立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对此,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善意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对行为人是限制行为力量人以及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等不知情)。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即已
7、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已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由于其行为人缺乏相应的缔约资格,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由行为人担当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则与有权代理具有一样的法律后果
8、。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里的代理属于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是出于善意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属有效合同;若相对人为非善意或双方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或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此类合同,由于行为人代理资格存在暇疵,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无处分权的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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