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新诗之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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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话新诗之争一、诗歌语言:工具与本体的统一白话能否入诗,是学衡派与胡适的主要分歧之一,而分歧的根本归结于二者对语言性质的界定。胡适视语言为工具,“文字者,文学之器也”1,既然是“器”,就与文学本体无大关系。学衡派则认为,语言是工具与文学本体的统一。他们认为,语言自然有工具性的一面,语言本身的工具性质决定它有载道的功能,这是毫无疑义的,“文以载道,文言文能载道,与白话文之能载道,亦无以异也”,“夫文字不过意志、思想、学术传达之代表,代表之不失使命及胜任与否,乃视其主人之意志坚定,思想清晰,学术缜密与否为断”。2这似乎与胡适等人所持的工具说并无二致,但是,这仅是语言性质的一个方面。学衡派指出,语言
2、同时又具有文学本体的一面,它应该依所载之道而定,并由此提出文言与白话可以并存的观点,“文言白话,各有其用,分野殊途,本可并存”。3也就是说,不论文言还是白话,语言必须与它所载的道达到一致和融合状态,这样才能真正载其道。古文白话“各有所长,不可更代混淆,而有独立并存之价值”。4这可看出,学衡派并不真正反对白话,而是从语言性质出发,更为学理地分析文言与白话“各有其用”、“各有所长”,语言应该是文学工具与文学本体的统一。胡适等人视语言是一种纯粹工具,因此认为语言具有普适性。“曹雪芹诸人已实地证明作小说之利器在于白话,今尚需人实地试验白话是否可为韵文之利器耳。我自信颇能用白话作散文,但尚未能用之于韵文
3、;私心颇欲以数年之力,实地练习之。”1白话既能用于小说,又能用于散文和韵文。而学衡派将语言视为工具与本体的统一,就要求语言必须统一于本体。它不具普适性,适合此文类的语言不一适合彼文类。它的适用与否在于与本体的统一,统一则适用,否则就不成其为合适的工具。在学衡派看来,诗歌的语言也必须达到工具与本体的统一。诗歌是一种特殊的文类,梅光迪认为,诗为“人类最高最美之思想情感之所发宣,故其文字亦须最高最美,择而又择,选而又选,加以种种格律音调以限制之,而后始见奇才焉,故非白话所能为力者。”5170吴宓表达了同义,“诗者,以切挚高妙之笔(或笔法),具音律之文(或文字),表示生人之思想感情者也。”6他们认为,
4、诗歌是最具文学审美特性的文类,那么,与之相称的语言也应该是“具音律”的。而音律在白话新诗中处于淡化和缺失状态,白话诗句并不具备“音律”,“仅为白话而非白话诗”。7。李思纯强调白话诗不合中国文字之特质,他说:“文学之本体在于文学。吾国旧诗之所以有平仄、音律、五七言,盖本于汉字之特质而来,”白话诗强以“单音独体之汉字”创作“拼音文字式之诗”,非但违反常识,抑且不足称为诗。8他们都认为白话不适合“载”诗。梅光迪判定,“文章体裁不同,小说、词曲固可用白话,诗文则不可”。5168吴宓则更进一步详细地对文言与白话在每一种文章体裁中的应用加以解说和评判,结论是“小说戏剧等有当用白话者。即用简炼修洁之白话。外
5、此文体之精粗浅深。宜酌照所适。随时变化。而皆须用文言。”9这种划分,诗歌领域无疑是一个不可侵犯的禁区。吴宓更是断言,“新体白话之自由诗,其实并非诗,决不可作”9认为,从白话新诗的创作实际来看,白话之于诗歌,并未达到工具与本体相统一的美学目的,因而反对白话入诗。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衡派正是从“一、多”的关系中,来观照和审视诗歌的语言与本体之间的关系。在这里,语言是“多”,即现象,是可变的;而诗歌本体是“一”,则是应该坚守的,这里的“一”就是指诗的本质。语言的变化必须服从于“诗的本质”这一中心原则。如果遵从了“诗的本质”,所用的语言是适合的;反之,如果违背“诗的本质”,所用的语言则是不
6、适合的。在此框架中,学衡派对于白话新诗的批评成为一个有机的体系。而且一些看似矛盾的观点也因此得到合理的解释。吴宓曾说“新体白话之自由诗,其实并非诗,决不可作”9,又说“在今新诗(语体诗)可作作新诗者,如何用韵,尽可以自由试验,创造适用之新韵”。12267-269这两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在“一多”结构中其实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吴宓所说的“白话诗绝不可做”,是指那种违背了“诗的本质”的白话诗。在这种诗中,诗特有的艺术属性已被或多或少地抽空,沦为几行白话做成的文字。显然违背了“一、多”统一的原则,是应该反对的。而他所说的“我不是反对新诗,我只是对新诗提出了较高要求”,也是“一、多”统一原则下的观点。“韵
7、”是诗歌独有的美学属性,其它文体则没有这种美学属性。也就是说,“韵”就是诗的本质之一,是诗所以为诗的判定准绳之一。吴宓认为,在保持“韵”这一诗的本质的前提下,白话诗是可以“自由试验”的。他进一步说明,诗必须有韵,而具体的诗韵标准,则可“归本于一(theone)、多(themany)之对峙”,“盖主多者,常主自然(nature)讥斥人为;主一者并主规律(law,convention)而力求统贯”。13267-269他提倡“自由试验”,“创造适用之新韵”。这正是“一多”统一在诗歌批评中的呈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吴宓说:“我不是反对新诗,我只是对新诗提出了较高要求”。13。而这个较高的要求,也就是在
8、诗歌语言革新时,必须重视“诗的本质”这一不可或缺的美学内核。在遵从“一”的原则下,诗歌语言在工具与本体之间达到有机统一。学衡派对白话新诗的批评与建设性思考都源于这种观点。学衡派关于白话新诗问题的观点,对当时白话诗主潮形成一种制衡与救偏。而且,其中许多不乏合理性的建设性理念,为白话新诗后来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二、诗歌格律:诗之本能坚持格律还是废除格律,是学衡派与胡适等人关于白话新诗的另一主要分歧。胡适主张“要须作诗如作文”,1491“诗须废律”。15他把诗的格律看成是“束缚精神的枷锁镣铐”,必须打破这些“枷锁镣铐”,以实现“诗体的大解放”。16学衡派对格律的坚持,与其古典主义美学观有
9、关。白璧德认为,“古典的精神无论在哪里出现都会产生有益的、塑造心灵的作用”。形式最为纯粹的古典精神感到自己“是为更高的、非个人的理性服务的”,于是便产生了“克制含蓄、讲求分寸与处处谨严的感觉”。在“更高与非个人的理性”的指导与制约下,古代经典作品全面协调地发展了人类的一切官能,这样我们便超越了不断重新堕落的可能而不至于陷入“专横孤独的思考力所铸成的灵肉桎梏、感觉的泥沼或幻想的迷宫”。17“理性”是古典主义的关键词,古典主义注重理智、节制、讲求文学的标准与纪律。在内容上要求情感的节制,形式上讲求纪律与标准。古典主义从现实中进行选择,并且将自己“所尊敬、模仿的典范的某种比例和对称的东西”强加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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