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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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住所:区街道村第四条 本社原有 xxx 等 xxx 个社员,具体政策和收益分配权份额(旧称“股权”)详见本章程所附股权清册。现有 xxx等 xxx 个社员,名单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册。第五条 本社经市区农业农村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长期。第六条 本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_年_月_日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社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合作社自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实
3、业投资、租赁服务、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其他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xxx 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社员身份确认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 年 月 日。(建议在 2022 年 月 日)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社员 人。(社员名单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单)基准日以后,社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第十四条 社员分为持股社员和非持股社员。第十五条 本社共有持股社员 xxx 等人。具体政策和收益分配权份额详见本社股权清册。第十六
4、条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本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二)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三)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六)如存在其他需要认定为社员的情形,可以经本人书面申请,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
5、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五)第十八条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第十九条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丧失社员身份:(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社员身份的;(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五)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
6、上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持股社员还享有按照收益分配权份额取得分红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五)根据所持收益分配权份额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六)第五
7、章 收益分配权设置、性质与变动第二十三条 本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按资产的性质设经营性净资产股和资源性资产股。公益性净资产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其中经营性资产股再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家庭股和人口股),人口股、农龄股(家庭股和人口股)占经营性资产股的比例各为 50%.。第二十四条 资源性资产股不得跨户继承、抵押、若该户自然消失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该收益分配权份额收归合作社,并按原有权属在其村或组内自然扩散;若土地征(使)用,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可以组为单位按社员享有的收益分配权份额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提现。资源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净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实行“增人
8、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可继承、抵押和转让。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抵押和转让时,需经社管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能否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提现,由社管会提出方案,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根据需要,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按自愿原则,本社可以扩充收益分配权份额,扩充的收益分配权份额可抵押、转让。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本社向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签发加盖本社印章的 市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证(旧称“股权证”)。收益分配权证是对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收益分配权份额的确认,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必须认真保管,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变更、收益分配权证遗失、收益分配权证所载份额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按
9、规定申请补办或变更。收益分配权份额发生收益分配权份额转让、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赠与,应向社管会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应将每年的收益分配权份额变动情况列表,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为本社社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法定继承人为非本社员的,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或由本社回购、转让。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本社收回注销。第二十八条 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后,继承人应按其确认的身份享有收益分配权份额占有权、收益权等相关权益。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经社管会批准,继承人享有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质押和担保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持有本社收益分配权份
10、额的人死亡后,应暂停其收益分配权分红,红利由合作社保管,待办妥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手续后,补发收益分配权红利。第三十条 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之前,继承人应出具有效继承的相关书面证明,确保继承手续具备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 继承人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合作社社管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经社管会审核后,继承人到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变更收益分配权资格证书,相关资料送合作社,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三十二条 被继承人收益分配权份额应一次性继承,其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资格予以注销。第三十三条 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有以下三种方式:(一)集体回购,是指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将收益分配权份额退回给
11、本社,由本社对其收益分配权份额进行收购;(二)内部转让,是指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将其收益分配权份额转让给本社内部其他社员。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向本社社管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申请表。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社管会对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社管会审核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收益分配权份额权转让协议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协议。第三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协议 应包含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信息及转让人信息转让份额折算收益分配权份额支付方式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姓名、退出的收益分配权份额、收益分配权份额所涉金
12、额、支付方式及由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 收益分配权份额的转让人和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应到合作社办理收益分配权份额变更登记。合作社为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办理收益分配权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本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第三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本社的社员代表为名。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第四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
13、员;(三)决定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四)审议批准社管会、社监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五)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六)审议批准 10 万元以上的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20 万元以上的举债方案;(七)审议批准出借集体资金方案;(八)审议批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九)审议批准 1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的减免方案;(十)审议批准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转让出资方案;(十一)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二)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十三)决定涉及本社全体社员利益的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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