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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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治理方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进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育造就高素养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连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全省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别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 登记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 记治理工作,另行规定。第三条 参与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拓展教师专业进展方面的理论、技术、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第四条 教师培训
2、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与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承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连续教育。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2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打算制定、组织治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第六条教师培训依据统筹规划、按需施训、留意实效、改革 创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第七条教师培训以 5 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 360 学时,其
3、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 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5 个月,累计满 1 个月计 50 学时。第八条培训工程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打算,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打算的,提前 2 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打算,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第十条 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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