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退房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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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规定的退房情形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 (二)一房两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
2、; 由于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而依据民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就使开发商在已售商品房的”价格消失大幅上涨时有条件“一房两卖”,以牟取更多的利润。 另外,假如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可以恳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3、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预售商品房。 (四)出卖人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有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 实践中,由于退房会涉及到开发商、银行、房地产治理部门、保险公司及购房人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我国法律对退房的条件有着比拟严格的规定。所以当您遇到有关退房的问题解决不了时,建议您可以询问下网站的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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