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安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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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 修 安 全 制 度1.主题内容1.1 本制度规范了公司检修安全管理的职责、内容、要求和监督检查的办法。1.2 本制度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检修工作的管理。3.管理职责3.1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3.2 公司各车间部门和全体员配合执行。4.内容和要求4.1 检修组织4.1.1 检修安全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必要时成立检修领导小组,对检修方案的实施(包括安全措施)全面负责。4.1.2 检修手续齐全并经批准。 4.1.2.1 所有检修项目均应办理检修任务书,否则不准动工。
2、检修任务书应明确检修项目、工作内容、技术要求、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等。4.1.2.2 大检修任务书由车间部门提出,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副总批准或组织审议后批准。24.1.2.3 中、小检修任务书由车间部门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提出,经安全员审核,报车间部门负责人批准。4.1.2.4 所有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做到方案落实、人员落实、材料工具落实、安全措施落实。4.2 检修项目负责人。4.2.1 负责检修工作的指挥、调度,对检修项目全面负责。4.2.2 按检修任务书要求,组织检修人员到现场,明确交待检修任务、检修方案,落实检修安全措施。4.2.3 负责并组织对安全措施
3、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忽视安全的现象和事故隐患进行纠正,必要时应及时报告。4.3 检修安全负责人4.3.1 检修安全负责人由检修项目负责人指定。凡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重大检修项目,要设专人负责安全。4.3.2 负责检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4.3.3 全体检修人员应无条件接受安全负责人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慎重考虑安全人员的意见和警告。4.4 检修安全教育4.4.1 对直接参与检修的全部人员进行检修安全教育。4.4.2 凡来公司支援检修的外单位人员,结合检修实际,均应组织对本制度安全教育内容的相关要求进行学习教育,否则不得进入检修现场或作
4、业。34.4.3 安全教育内容4.4.3.1 凡参加检修和进入现场的人员均须学习本制度;4.4.3.2 必要时检修人员应了解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4.4.3.3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措施;4.4.3.4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使用;4.4.3.5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4.5 检修安全措施4.5.1 车间部门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要为检修单位和人员创造安全检修的条件:4.5.1.1 车间做好检修系统的停车工作,严格执行检修设备与生产系统隔绝、置换和清洗的有关规定;4.5.1.2 管道盲板的抽堵应有专人负责并进行标识和记
5、录;4.5.1.3 车间技术人员应会同检修项目负责人详细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合格,符合检修安全要求方可移交进行作业,否则检修部门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或进行检修作业;4.5.1.4 车间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与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的联系和协调工作。4.5.2 从事高处作业、动火、断路、吊装或进入设备作业,必须于作业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4.5.3 使用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置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4.5.4 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作业应备有冲洗水源。44.5.5 在生产系统未停车的场所检修时,检修人员与操作人员应加强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紧急停车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人身安全
6、时,当班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4.5.6 交叉作业时,检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沟通。4.5.7 凡进入检修现场,必须穿戴安全帽和劳动防护用品。4.6 检修准备4.6.1 检修作业使用的机具要准备齐全,确保运行有效,安全可靠,凡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4.6.2 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要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4.6.3 检修现场的可燃、易燃物品、障碍物、油污、积水、废弃杂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应进行全面清理。4.6.4 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要进行检查、清理,保证畅通无阻。4.6.5
7、 检修作业使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具应由专人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放置合理。4.6.6 检修传动设备前,对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4.7 检修作业4.7.1 动火作业54.7.1.1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4.7.1.2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1)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复查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终审签字批
8、准。(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4.7.1.3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24 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进行分析,其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 120 小时。动火安全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4.7.1.4 动火证只准在批准的动火点使用,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7.1.5 动火证应明确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早办单位、动火地点、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字和意见等。动火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4.7.1.6 动火项目各项责任人(
9、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责;6(2)动火人接到证后应核对积压项内容是否落实,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否则不准动火作业。(3)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动火监护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完成后应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人检查、消除残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7.1.7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和乙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距离明火不少于 10 米。(3)氧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其距离不少于5 米。(4)氧气瓶切勿接触油脂,禁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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