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docx
《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以及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 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粤教助函2012) 48)、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教(2014) 191)与及全国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国家
2、奖学金工作指南等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 厅下达,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评审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组:国家奖学金工作组、 国家奖学金推荐组和国家奖学金班级评议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 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系部主任、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人组成,负责批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国家奖学金工作组,由
3、学生处副处长任组长,学 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系部学工组组长、团委代表、学生管理科代 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负责对系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讨论,提 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五条系部成立国家奖学金推荐组,推荐组由系部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组 长,成员由系学工组正副组长、辅导员组成,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提出系 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第六条 班级成立国家奖学金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三名普通 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班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查。主评选的原则和相关文件及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4、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 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国 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金额。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 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 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七条 系部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院整体工 作进度。第六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国家助奖学金下达学院后,学院要专款专用,禁止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 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
5、应及时及分每学期发放1500元给资助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 档案。第十九条 受资助学生要将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或 挪作他用,甚至购买奢侈品等,一经查实,即停发并追回所发放的助学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将给予相应处分,通报全院。第二十条办理了学费缓交手续,已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却未按时缴费的学生;未办 理学费缓交手续,却无故欠费、恶意欠费的学生,原则上均不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第二十一条受资助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 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第二十二条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每学期都要书面向辅导员汇报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情
6、 况及学习情况、思想与纪律情况。第二十三条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的各学期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国家法律制裁的,其国 家助学金即被取消并追回。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 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 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 5号)等 文件的通知与精神,
7、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 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 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资助中心是指学院在学生处设立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即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是指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学院学生贷款的类型为学费、住宿费贷款,主要用于缴纳学费。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董事办代表为成员。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
8、助学贷款工作, 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五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称资助中心),学生处处长任主任, 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任副主任;并下设办公室,指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经办 人。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 职责包括:(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 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
9、教育工作。(五)指导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第六条 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任组长,系学工组组长任副 组长,指定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辅导员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 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四)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借款学生本息未还清前,定期与借款毕 业生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的
10、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借 款学生按时还款。(五)在借款学生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本系后,要向资助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新 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六)及时完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七条 资助中心与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国家助学贷 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活动,建立相关宣传网站,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 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第八条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 于新生入学、日常德学教育,学生活动及毕业就业教育等全
11、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感恩意 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感恩氛围。第九条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 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要教育他们毕业后及时还贷,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 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后果严重。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标准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十一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用于缴纳当年的学费 和住宿费。学生不得对以前年度未交学费等款项进行追加贷款。第五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第十二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
12、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思);(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 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六)符合国家规定及贷款银行、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2 .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3 .录取通知书(
13、或学生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二)非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一)申请贷款的学生首先要在系部办理学费缓交申请,开学注册时带齐申请贷款必须 提供的材料到系部办理相关手续;(-)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的贷款资格和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学生 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系贷款规模给资助中心,并组 织审查通过的学生登陆“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并审查,同时将审查通过学生提 供的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交到资助中心;(三)资助中心审核系部学生的贷款资格和
14、材料,汇总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册,上报省 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第六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资助中心。第十六条 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 总后上报并申请拨付贷款。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统一为借款学生创建本人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用于助学 贷款发放和本金、利息回收。第十八条学院财务处负责检查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并将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借款学生 的学住费。第七章贷款的计息、贴息
15、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 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 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 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 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 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 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
16、用。第二十条 资助中心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生处部门预算。资助中心要将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转发财务处。财务处要按时、按要 求划转至省助学中心。第八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系学生资助工 作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查后上报资 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 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的隶属关系,由省财 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对该笔贷
17、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 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 续。(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情况时,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天内向资助中心书面汇报,资 助中心在知会贷款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第九章贷款的贷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
18、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 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资助中心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 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借款学生本息还清前,定期与借款毕业生联系,鼓 励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 息,并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上变更借款学生的最新相关信息。第十章贷款的回收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和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 还贷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其他毕业手续
19、。第二十六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每天均可在“高校助学贷款学 生在线服务系统”上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结算日。1月一10月及 12月,当月1/5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申请,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 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6日一11月30日提交申请,结息日为12 月20日。借款学生申请提前还款后,可即时进行支付宝主动还款;也可以将钱充值到助学 贷款支付宝账户中待扣款,扣款时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提前偿 还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借
20、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还贷。借款毕业生务必在还款 日之前,及时把每一笔贷款本息足额存入本人助学贷款还款支付宝账户。第十一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第二十八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第二十九条资助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相关系 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贷。第三十条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一)贷款银行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贷款银行 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贷款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二)贷款银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
21、再为其办理 新的贷款和其他信用业务。(三)上级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 学生名单。(四)上级有关部门或贷款银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五)学院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一条学院每年对全院的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将学生的学费收缴情况、 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各项资助工作情况、诚信感恩教育情况等,纳入系部学生资 助工作考评,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第三十二条为进一步强化学院贷后管理的责任,资助中心将系部的还贷违约率与需求 贷款的额度和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挂钩。
22、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广州工商学院学费缓交管理规定(修订)按规定缴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 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为保证学院学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工商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工商学院学生欠费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 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学费缓交申请条件以下条件只需要符合一条即可申请1 .持有家庭乡镇或街道所在地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经济调查表”的 家庭经济困
23、难的新生。2 .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生;3 .未经学院贫困认定的老生,因特殊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急需学费缓 交的,须办理认定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学费缓交。二、学费缓交期限学生学费获准缓交的期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当年的10月30日前;第二阶段为 当年的12月30日前。三、学费缓交流程1 .申请学费缓交的新生,在报到当日向所在系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经济调查表”, 并填写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经系辅导员与家长联系确认属实,审查其资格、签署意见 后报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汇总学费缓交学生汇总表、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交学 院“绿色通道”工作小组处办理。2 .符合缓交申请条件的老生,
24、在每年的开学报到时向所在系提交学费缓交申请,填写 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交予辅导员;辅导员与家长联系确认属实,审查其资格、签署意见 后报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系部在开学一周内以系为单位将初审通过学生的学费缓交申 请审批表和学费缓交学生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名单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 交财务处,系部通知学生将须缴学费存入银行卡。四、学费缓交规定1 .每学期开学时,系部在校生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方可注册,对于未缴或未全缴学 费者,须按规定履行学费缓缴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者不予注册。2 .学生申请学费缓交限额:本科生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 工商学院 国家 奖学金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