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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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 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制定依据】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 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抽检工作的核查处置 工作。【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合格
2、食品,系指在监督抽检、评价性 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复用餐饮具、 食用农产品,下同)抽样检验,且对其检验报告作出明确不合格 结论,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的食品。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测分析,判定食品 存在风险的食品。【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定义】处。对查出因食品相关产品导致不合格的,及时通报食品相关产 品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流向情 况通报流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外地区的或其他部门管理 职责的,将线索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后,要跟踪掌握相关部门的 处理进展情况。【食品生产环节处置内容和要求】生产环节问题食品
3、核查处置参照以上流程执行。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环节核查处置:(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 体责任。食品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停止经营不 合格食品,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召回 工作。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以及因生 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不合格食品(原料)进货源头、销售去向和 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上述 义务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检查食品经营者
4、存储条件,查阅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以及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贮 存导致对食品质量和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10 验、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罚。必要 时,应对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进货渠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此基 础上依法进行查处。有关运输、装卸过程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以 货物归属确定是否属于经营环节。(三)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经 营的其他食品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同时进行现场执法抽检。对标 称本辖区的生产者按“生产环节监督抽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 作流程进行处置,对标称非本辖区的
5、生产者及时通报其所在地 监管部门核查处置。若标称生产者提出真实性异议成立的,或在核查经营环节中 发现线索涉及上游供货商的,应继续对经营者开展核查处置工 作,并追查产品来源,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经核实,属于其他 异议成立的,应终止调查。原因排查中,应及时将发现的不合格 食品来源及流向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四)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深入追查生产、种养殖源头, 至少要上溯一级对其源头进行追查。该源头属于本辖区本部门管 辖的,应查明原因并消除隐患;不属于本辖区或本部门管辖的, 应当在1个月内将追溯信息移送或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持续跟 踪关注。涉及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的,核查处 置办理的具体
6、部门应在15日内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告知食 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并开展调查;调查过程11 中,若发现批发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者没有履行食品安全 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责任 义务的,要依法处理。(五)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平台 提供者或其分支机构在本省范围内的,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要监督其立即停止提供相应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未 履行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义务的违法行 为,依法予以查处、处罚。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无法与入网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联系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承认所 抽样品的,可向第三方
7、平台调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平台提供者或其分支机构无法提供入网经营者真实信息以及网 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应当在15日内通报平台提供者 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 租者、举办展销方等第三方主体的查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六)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进口环节的,核查处置承办单 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进口地海关通报。【食品经营环节处置内 容和要求】流通环节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参照以上流程执行。第十三条特殊情况的核查处置:(一)食品生产者存在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的,委托和被委托 企业涉及的辖区监管部门均应开展调查,并根据委托加工协议和12 调查核实情况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核
8、查处置。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 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要求及 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并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及“关、停、并、转、迁”无法按期 核查处置的,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 保存证据,根据情况分类处置,出具处置结论并录入国抽系统, 通报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部门。(三)承检机构在检验中发现被检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监 督抽检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 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无误后 24小时内报委托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样的, 还应报告食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
9、管理部门。生产经营者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 情况表后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 从严从快查处,应立即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对检验 报告出具不合格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的,要重点核实企业的生 产过程有无使用或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否有采购非食用物质等情 况。协同有关地方或部门采取高效有序的上溯下追措施,迅速控 制涉嫌产品和危害。在现场调查处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透 露或通报有关信息。限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中图 5。【限时报告处置流程】13(四)不合格食品涉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10、应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 作。【特殊情况处置内容和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异议的,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要 求执行。在复检和异议期间,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 停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相关核查处置措施。在复检和异议处 理期间,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的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要对其提交的自证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真实性、有效 性进行确认。经对销售链条追查,查实不合格产品确为提出异议 的标称企业者生产的,应对生产者生产不合格食品、未及时采取 召回等措施、未严格落实销售记录制
11、度、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 法严肃查处。【复检异议时的处置要求】第十五条 核查处置过程中,对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腐 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 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 应提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集中销毁的时间、 地点、数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安排2名或以上执法人员14 监督销毁过程,做好记录并留存相关证据。【对有严重危害的食 品销毁的处置】第十六条 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表明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 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
12、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 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省局。【有严重危害的食品 处置上报要求】第十七条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完成标准:(一)完成检验报告的送达并当场开展进货查验、现场检查 等产品控制情况;(二)完成复检异议的处理;(三)完成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和处理;(四)完成问题原因排查并整改到位,通过复查验收;(五)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六)完成情况通报和核查处置结果公示;(七)核查处置信息录入国抽信息系统;(八)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 档案。【处置完成工作标准】第十八条 核查处置工作原则上应自收
13、到报告后在90日内15完成(复检和真实性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申请复检异议 情况的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应及时在国抽系统填报登记并 要根据核查处置进度填报审核完成。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 单位应当书面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相关证明材料应相应上传 国抽系统。【处置期限要求】第十九条 核查处置工作中,对疑难问题应组织专家分析研 判,对重大案件应加强组织讨论,以提高核查处置工作质量和效 率。涉及上级交办的核查处置任务情况应提前向上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核查处置工作结束后,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应及时将案 件办理情况抄送给本单位食品相关业务科(处)。跨行政区域的, 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
14、理部门还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抄 送给相关监管部门。第五章信息公开和报送第二十条 按照“谁处置,谁公开”的原则,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通过核查处置办理的具体部门网站 改措施等基本情况。对信息公开内容,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充 分研判,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准确、权威。同时加强舆情监测 和舆论引导,防止产生负面舆论效应。【处置信息公开原则和内 容、审核要求】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控制、问题原因、行政处罚、整16第二十一条核查处置工作启动后,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 内完成产品控制、问题原因排查、行政处罚、整改措施、复查验 收、通报和移送、抽检及核查处置相关信息公布及相关信息录入 国抽
15、信息系统等工作。涉及国本级(总局本级)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市局应在 向企业送达不合格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企业风 险控制情况(参考格式见附件2),在核查处置工作结束后3个 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核查处置结果(参考格式见附件3)。【对 市局处置国本级情况上报要求】第二十二条 对总局(国本级)通告或督办的不合格食品, 省局将在向企业送达不合格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 站上发布企业风险控制信息,在核查处置完毕后在政务网站上公 示核查处置结果,并按总局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要求的时限向总 局函报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除国本级任务以外(包括国转移、省抽、市抽、县抽),监 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
16、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信息,由负责 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市局或县局应在收到 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在市、县局网站或其政务网站上发布企业风险 控制信息,在核查处置结束后及时在市、县局网站或其政务网站 上公示核查处置结果。(一)风险控制通告内容应包括:171 .抽检基本情况:公布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 产日期或批号、产品规格、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不合格 项目等信息;2 .现场检查情况,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 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查明的同批次不合格 食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及库存数量等。生产经营者主动公开召 回产品情况。3 .企业提出异议的情况(
17、如有)。(二)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内容应包括:1 .抽检基本情况:公布抽检机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 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规格、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 者名称、不合格项目等基本信息。2 .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违反事实认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等。减轻或免于 处罚的,必须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3 .原因排查、企业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如生产企业是否对 问题原因进行排查、采取整改措施;因经营企业导致产品不合格 的,说明经营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等。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送或通 报情况。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
18、任何18 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数 据和信息。核查处置信息公布要与组织抽检的部门加强沟通。涉及易引 发舆情炒作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要 在公开前加强与组织食品抽检的部门沟通,就公开内容等征求意 见。【核查处置信息公布要求】第六章督办和考核第二十三条省局将定期通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处置工作进度,特殊情况将随时通报。第二十四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工作组织不力、未按期限完成核查处置和公示处置 结果、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系统和上报等相关处置情况的采取发函 督办、约谈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实施专门督办。涉及其他部门
19、的,可协调实施联合督办。对核查处置当中重点案件和不合格问 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督办。涉及的市局负责对县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办、约谈、考核和通报。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列入年度食 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项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9第四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及其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 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 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排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 复查、信息发布等。核查处置工作是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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