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75号 民事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共同侵权 生态资源损害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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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2月1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 源损害赔偿裁判要点1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 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 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2 .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 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 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
2、的生 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当生态资源损失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资源的稀缺性、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充分考 量非法行为的方式破坏性、时间敏感性、地点特殊性等特点,并参考专 家意见,综合作出判断。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 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64 条基本案情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 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小朋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 系非法捕捞
3、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 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向高锦初等 7人以及董瑞山等38人非法贩卖或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116999条。 秦利兵在明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 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小朋等人收购鳗鱼苗40263条。王小朋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另案刑 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1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泰 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小朋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 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
4、0月24日作出(2019 ) 苏0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一、王小朋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 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人民币8589168元;二、 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小朋等11名被告提 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 )苏 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非法捕捞造成生态资源严重破坏,当销售 是非法捕捞的唯一目的,且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形成了固定的买卖关系 时,收购行为诱发了非法捕捞,共同损害了生态资源,收购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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