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麻涌镇第三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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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麻涌镇第三小学章程(2015年4月7日经第八届第二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 年4月16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5年6月10 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19日起正式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 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 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市麻涌镇第三小学,英文全 称
2、为:Dongguan Machong NO.3 Primary School;中文简称为: 麻涌三小,英文简称为:Machong NO.3 Primary School;住所 地址为:东莞市麻涌镇南洲村环村西路1号;邮政编码为: 523136 ;微信公众号名为:。第三条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 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 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 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 行德育、
3、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有所长。第三十三条 学校遵循上级教育部门指示,按规定选用教材 教辅。采用班级授课制的教学组织形式开展教学。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 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 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 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第三十四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贯彻素质教育要求,在教 学中关注全体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 过课堂实践、课题研究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适合校情的教育 新模式。第三十五条
4、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 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 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开设足球课,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 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 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 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 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 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 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 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 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
5、,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 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 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 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 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 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 学生艺术文化素养。第三十八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等形式进 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凭借华 阳湖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让学生进行有益的实践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兼职教师
6、,建立心 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第四十条 信息技术教育结合学生生活和学习经验,以兴趣 为切入点,培养学生积极的信息技术学习态度,养成健康的信息 技术使用习惯。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 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 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 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 有:(一)参与
7、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 学工作;(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 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 诉或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 有:(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 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三
8、)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 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第四十六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 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 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第四十七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 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习能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 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 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第四十九条 学校
9、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 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 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 学。第五十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 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五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 工应当做到:(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 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
10、生心理 造成伤害。(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 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 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 及时与监护人联系。(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 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 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 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 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 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
11、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 工资制度。第五十三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的带薪休假;(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 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 D 口口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四条 教师
12、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 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 育人水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
13、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 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 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 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 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 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 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 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 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晋升、奖惩等的依 据。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
14、异、业绩 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 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 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第五十九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核拨和其他收入。第六十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 簿,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 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15、、 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第六十二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 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等财经制度,配备报账员、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 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 监督、检查和审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 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 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 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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