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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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章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 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实施。第三条(基本原则)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 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2、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水行政 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水行政处罚的 依据。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处罚种类)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案。前款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水行政处 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第三节普通程序第二十八条(核查立案)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 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 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 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
3、,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三)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四)属于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五)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第二十九条(调查程序)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案 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以及其享有陈 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三)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四)制作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笔录。第三十条(调查协助)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 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
4、明材料或者与 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 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 碍调查取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 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第三十一条(抽样取证)水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 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水行 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及时补办批准手续。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不 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十二条(先行登记保
5、存)水行政执法人员先行登 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水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通知书。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应有邀请的有关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 有两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 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 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对于先行 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 据保全措施
6、;(-)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送 交有关机构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三)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或者予以没收的,依照 法定程序处理;(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三十四条 (中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水行政 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中止调查决定 书:(一)水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 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 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
7、出解 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三十五条 (终止调查)因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 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致使案件调 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 查。第三十六条(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水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违法事实、违法后果、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并提出 依法是否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水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第三十七条(作出处罚决定)调查终结,水
8、行政处罚 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 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 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八条(法制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水行政 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水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 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等重大公 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 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
9、、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法制审 核。法制审核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未设置 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水行政处罚机关确定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第三十九条(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内容:(一)水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 具备执法资格;(二)水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 是否适当;(五)水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六)水行政处罚文书是否
10、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A)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集体讨论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 水行政处罚决定前,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的;(二)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决定的;(三)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 其他案件。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是指对公 民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五万元的款项。第四十一条(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水行政处罚机关 给予水行政处罚,应当制
11、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 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 出决定的日期。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事违法行为,可以 分别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水行政处罚决 定书。第四十二条(办案期限)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 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 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件
12、办理过程中,中止调查、听证、公告、检测、检验、 鉴定、评估、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四十三条(送达方式)水行政处罚机关送达执法文 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 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 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水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第四十四条(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并通过拍照、截屏、 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 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五条(听证适用范围)水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 下列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
13、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 大价值非法财物;(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三)其他较重的水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是指对公 民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八万元的款项。第四十六条(听证组织程序)听证应当由水行政处罚 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水行政处罚机关告知 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二)在举行听证会的七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当事人及有 关人员送达水行政
14、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 事项;(三)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 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 止听证;(四)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 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 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记录员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 案调查人员担任;(五)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案 有
15、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 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七)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 实、证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A)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 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按指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 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四十七条(听证笔录效力)听证结束后,水行政处 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作出决定。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白勤行与嫁第四十八条(处罚决定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16、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 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四十九条(收缴罚款一般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 外,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 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第五十条(当场收缴罚款规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 决定,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 以执行的,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17、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 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五十一条(罚款收缴规定)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 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水行 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 个工作日内交至水行政处罚机关;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二条(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 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
18、 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三条(逾期不履行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 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第二S 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不幽法I队伍第五条(实施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 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三)法律、法规授
19、权的其他组织。第六条(委托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实施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名 义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 政处罚。第七条(受委托组织条件)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 处理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水
20、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 日起计算。第五十四条(财产保全)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前,有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五十五条(结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水行政执 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结案:(一)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 受理的;(三)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四)案件已经移送管辖并依法受理的;(五)终止调查的;(六)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七)水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A)水
21、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立卷归档)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普通程 序结案后三十日内,或者简易程序结案后十五日内,将案件 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 抽取案卷材料。章 亍政处罚的监督第五十七条(监督和挂牌督办)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 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监督。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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