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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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XX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 称各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附录A中引用的文件,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 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 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 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如下定义:3. 1工作地点指职工进行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 时停留的地点。3. 2工作场所指职工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3. 3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于特定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
2、事该 职业活动的职工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危害因素。职 有化学有害因素逸散的工作地点,至少分别设置1个监测点。5. 4. 3. 2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工种或岗位、同类设备或相同 操作、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 类设备时,3台以下设1个监测点,410台设2个监测点, 10台以上至少设3个监测点。5.4. 3.3移动式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作业,应按移动范围的 长度,每50m设1个监测点。5.4. 3.4输送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皮带长度在10m以下设1 个监测点;10米以上在皮带头、尾部各设1个监测点。高式 皮带运输转运站的机头、机尾各设1个监测点;低式转运站 设1个监测点。5.
3、4. 3.5仪表控制室、操作室和职工休息室,至少设置1个 监测点,监测项目应包括该岗位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5. 4. 3. 6存放化学有害物的室内仓库每室设1个监测点,室 内面积100而以上再增加1个监测点。5. 4. 3. 7声级在80dB(A)以上的噪声工作场所应设监测点。5. 5采样时机的选择1采样监测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 为因素对采样监测时的工作状态和环境的影响。5. 5.2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采样应选择化学有害因素浓 度最高的时段。5. 6样品采集日常监测:每个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5. 6. 1. 1最高容许浓度(以下简称MAC):监测采样时间不超 过15分钟
4、,每个监测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5.6. 1.2短时间接触浓度(以下简称STEL):监测采样时间 为15分钟,每次每个监测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5. 6. 1.3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以下简称TWA):采样仪器能够 满足个体采样时,应以岗位为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者, 佩戴个体采样器,进行整个工作日的采样监测。不能进行个 体采样时,应在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 样;并记录每个时段职工的工作时间,计算时间加权平均浓 度。5. 6. 1. 4对于个体采样:(1)能够确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 长的职工时,岗位人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采样对象,岗 位人数为35人、610人、10
5、人时,采样对象数分别为 2人、3人、4人。(2)不能确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 长的职工时,岗位人数不足6名时,全部选为采样对象,岗 位人数为6人、79人、1014人、1526人、2750人、50 人时,采样对象数分别为5人、6人、7人、8人、9人、11 人。1.6.2 评价监测:应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进行,连续采样三 天,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1.6.3 监督监测:应在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检测(采样间隔不 得少于1小时),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5. 6. 4事故性监测:每个监测点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6. 7测定方法7. 1毒物测定方法按GBZ/T160.
6、1-85执行,没有标准测定 方法的,应采用公认通用的检测方法,同时报XX集团公司职 业病防治中心备案。5. 7. 2粉尘测定方法按GBZ192. 1-5执行。5. 7.3物理因素测定方法5. 7. 3. 1超高频辐射测量方法按GBZ189. 1执行。5. 7. 3. 2高频电磁场测量方法按GBZ189.2执行。5. 7. 3. 3工频电场测量方法按GBZ189. 3执行。5. 7. 3. 4激光辐射测量方法按GBZ189. 4执行。5. 7. 3. 5微波辐射测量方法按GBZ189. 5执行。5. 7. 3.6紫外辐射测量方法按GBZ189.6执行。5. 7. 3. 7高温测量方法按GBZ18
7、9. 7执行。5. 7. 3.8噪声测量方法按GBZ189. 8执行。5. 7. 3.9手传振动测量方法按GBZ189.9执行。生物因素测定方法按GBZ173和国家有关生物因素测 定标准执行。5. 7. 5个体接触水平TWA的计算按公式(1)计算:7m=金 +。办+十金7口=ZCT88(1)式中:TWA一为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 度,mg/m8一为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a,bn-为岗位上不同的作业点Ca, CbCn-为Ta, 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Ta, TbTn-为Ca, 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 时间5.8不合格判定5.8. 1不合格监测点的判定5.8. 1.
8、 1以MAC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有1 个浓度数值超过MAC限值即为不合格。5. 8. 1. 2以PC-TWA和PC-STEL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点有1个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PC-STEL即为不合格。5. 8. 1. 3以PC-TWA为接触限值,而没有PC-STEL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监测点有1个短时间接触浓度与PC-TWA限值的比 值超过其超限倍数即为不合格。不合格岗位的判定5. 8. 2. 1以MAC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有1个浓度数值超过MAC限值即为不合格。5. 8. 2. 2以PC-TWA为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TWA 超过PC-TWA限值或
9、监测点只要有1个不合格即为不合格。5. 8. 2. 3岗位噪声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等效声级超 过85dB(A)即为不合格,如果通过佩戴护耳器使职工实际噪 声暴露(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值-护耳器标定的声衰减X 0.6) 超过85dB(A),可判为不合格。其他物理因素,只进行岗位是否合格的判定,如果超过GBZ2.2中规定的接触限值即为不合格。5. 9工作场所评价指标:5. 9. 1点监测率:见公式(2)点监测率=点监测率=工实测点数Z应测点数xlOO%(2)5.9.2 岗位监测率:见公式(3)岗位监测率=岗位监测率=Z实测岗位数Z应测岗位数xlOO%(3)5.9.3 点合格率:见公式(4)点合
10、格率=点合格率=xlOO%(4)5.9.4 岗位合格率:见公式(5)岗位合格率=岗位合格率=Z合格岗位数Z实测岗位数xlOO%(5)5.9.5 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测定点超标倍数:见公式(6)超标倍数=超标倍数=测定点最大实测浓度值-接触限值接触限值(6)5.9.6 监测率和合格率可据需要按单位(装置)、职业病危 害因素、周期等进行单项(次)或综合统计。5. 10监测结果和报告5. 10. 1监测机构应妥善保存工作场所所有采样及分析记录。5. 10.2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周期及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结果和评价报告送交受检单位。5. 10.3监测结果超标时监测机构应立即通知受检单位。对 超标岗位应立
11、即组织现场调查并进行整改复测。5. 10. 4凡“未检出”样品应以该种检测方法最低检出限的一 半进行计算。5. 10. 5对尚未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条件的单位可参照国外标准进行监测和评价。5. 10.6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1次。5. 10.7各单位按季度填写工作场所监测结果汇总表、工作 场所监测超标汇总表和工作场所岗位监测情况统计表,及时 报送xx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 档案。5. 11监测结果公告5. 11.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告牌格式和内容见附录G。5. 11.2各单位应在作业地点设置
1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公 告牌,噪声作业监测点应根据监测结果注明最长停留时间。5. 11. 3各单位应在收到正式监测结果或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 日内将监测结果在监测结果公告牌上向职工公布。6职业健康监护1监护对象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均为监护对象。6.2监护类别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下列职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 生变化的职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如高处 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1.1.1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作业的职工,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13、健康检查。1.1.2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 前,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1.1.3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 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 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 学及临床特点、职工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6. 2. 5应急检查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
14、急 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 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6. 3职业健康检查程序6. 3. 1计划各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 行职业健康检查,签订委托协议书。各单位宜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 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6. 3.2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组织实施职业健 康检查工作。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等, 并征得受检单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本规范要求
15、,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录 Ho各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方案的要求,组织职业健康 检查。6. 3. 3结果报告与处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应在每年12月5日前报xx集团 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各单位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 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并承担其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所需费 用。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得安排从 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安 排脱离原作业岗位。6. 4职业健
16、康检查范围、内容和周期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内容和周期见附录I。附录I中未 包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GBZ188执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 查内容与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内容一致(另有说明的除外)。6. 5体检用表见附录C。各单位可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选用或添 加必要的检查项目。7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报告1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7.2职业病诊断程序由职工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
17、关材料。7.2.1 职工可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 构进行诊断。7.2.2 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 住院观察。7.2.3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职工、所在单位各执一 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7.2.4 职业病诊断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化学、物理、生物等 危害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因素。3.4化学有害因素本规范所指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和粉尘。3. 5监测点根据监测目的和现场调查的结果,选定作为长期或定期 采样和监测的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为监测点。3. 6岗位指职工经常在相同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同的职业活动
18、,其 人与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元。3. 7职业病危害岗位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3. 8密封(放射)源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 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 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3. 9含密封源检测仪表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 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次级粒子的注量来检测有关量的一 种仪表,如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湿度计、核子秤等。 3. 10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单位:7.3职业病鉴定7. 3. 1时限职工或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或者不服的,在接 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 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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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职业 卫生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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