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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1 表达债权人意志 对于破产事务进行决策 2 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3 对破产事务进行监督第1页/共19页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仅限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应当由债权已经确定和临时确定的债权人组成。不论是否有财产担保 不论是否到期 不论是否确定 第2页/共19页 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则丧失程序权利,其实体权利并不受影响。(二)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三)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 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
2、定。通常为最大的无担保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第3页/共19页 (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和管理人应当列席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第4页/共19页 依法处以罚款。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核查债权 债权是否存在、性质、数额等。(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
3、)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5页/共19页 (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6页/共19页 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表决权 1 债权已经确定的无担保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7页/共19页 2 债权尚未确定的无担
4、保债权人,除非人民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否则不享有表决权 尚未确定的债权,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已经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另一种是债权为或然债权,是否发生不确定,例如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第8页/共19页 3 担保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但是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4 职工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二)决议的通过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第9页/共19页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通过和解协议。(三)决议的效力 1 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缺席者、反对者、放弃表决者均
5、具有拘束力。但是,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对于担保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 决议的撤销 第10页/共19页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四)表决事项的强制裁定 1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1页/共19页 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
6、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12页/共19页六、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 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设置,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或行使其他职责的专门组织。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设机构,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立。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必要性:(一)解决债权人对破产程序态度消极冷漠的问题 尤其是小额债权人第13页/共19页 (二)解决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程序不方便的问题 债权人会议不经常召开,行使职责无效率。七、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若干名 债权人代表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已经确定 第14页/共19页 2 无担保债权人 3 不是债务人的投资人或管理人
7、员 (二)债务人的一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八、债权人会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债委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第15页/共19页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第16页/共19页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17页/共19页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18页/共19页谢谢您的观看!第19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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