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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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 73 号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6 月 5 日国土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姜大明2017 年 6 月 7 日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 年 6 月 5 日国土资源部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
2、底观测站点等。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内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第五条 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
3、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海洋观测站点的调整,包括海洋观测站点的迁移、撤销以及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变更。第六条 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论证,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设立。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一)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依法占用的;(二)海洋观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或者不能确保海洋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因素无法正常开展海洋观测业务的;(四)因海洋观测业务发展需要的;(五)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4、他情形。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向海区派出机构提出迁站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表;(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批准文件;(三)迁建工程计划。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迁站选址工作,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迁站选址报告。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
5、行技术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同意迁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符合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三)新站选址合理;(四)迁建工程计划可行。第十条 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站申请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海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迁建工程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新站建设。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建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所需费用由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或者由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构组织验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区派出机构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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