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实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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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说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第1页/共31页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说公司重整(corporate reorganization)制度,在日本也叫公司更生制度,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至今,世界上呈现了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即(1)规定于公司法中,如英国、台湾;(2)规定于破产法中,如美国;(3)单独制定重整法,如日本。公司重整制度是继破产、和解之后,为弥补破产造成的社会利益的损害及
2、和解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建立的积极重建制度。第2页/共31页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确立公司制度,因此,也就没有关于公司重整立法的规定,仅是在198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1992年7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中规定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进行整顿的内容。第3页/共31页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一)概念重整,是指企业发生破产原因或陷入债务危机时,虽然企业处于困境但可预见能够重建,企业依法申请调整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谋求企业重生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往往采用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
3、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第4页/共31页(二)意义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第5页/共31页二、重整制度的特征重整制度有以下特点:1.申请条件相对宽松。在债务人发生破产
4、原因时,或虽然没有发生破产原因但陷入债务危机,出现支付困难时,都可以申请开始重整。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是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以提出。2.多方主体参与。破产债务人、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均参加重整程序,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3.重整计划的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第6页/共31页4.重整措施多样。可以采取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核减公司注册资本,发行新股份,将债权转化为股份等方法。5.多种权利受到限制。在
5、重整期间,公司管理权、担保权行使、出资人收益权、高管人员股权转让、取回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6.债务人可以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页/共31页第二节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6、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第8页/共31页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要严格把握受理标准,不能让重整制度变成债务人组织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手段,偏离其立法宗旨,不能使重整程序变成政府以不正当行使干预阻碍国有企业市场化破产的避风港。第9页/共31页二、重整期间(一)重整期间的概念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
7、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第10页/共31页(二)重整期间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2.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11页/共31页(三)重整期间对相关权利的限制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进行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此外,担保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
8、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形式担保权。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12页/共31页(四)重整程序的终止在重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9、第13页/共31页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一、重整计划的概念与特征(一)重整计划的概念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二)重整计划的特征(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5)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第14页/共31页二、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提出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重整计划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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