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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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摘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中。本法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保护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日益凸显出来的瑕疵与欠缺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实行,特别是该制度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范围。本文将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的四种侵权形态进行概述、结合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与理论现状,深刻剖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求对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提供一些理论依据,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
2、任On the determination of fault liability in divorce damagesAbstract:The formal establishment of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in the marriage law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on April 28, 2001. This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maintenance of equality in marriage and famil
3、y,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ne spouse and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hind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scope of fault
4、 liability in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will summarize the four kinds of infringement forms used in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combine with the legislation and theoretical status quo of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deeply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
5、n the determination of fault liability in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so as to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he marriage law
6、 of our country Some theoretical basis to help more people in need.Keywords:Divorce, Damages, Fault liability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1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11.2 文献综述21.2.1 国内研究21.2.2 国外研究2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31.3.1 研究方法31.3.2 研究内容3第2章 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概述52.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52.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中的侵权形态52.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责任范围
7、认定的立法意义6第3章 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范围存在的不足73.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实践中认定困难73.2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不确定73.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者与被实施者规定不明易致“同案不同判”83.4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认定范围不全面9第4章 国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立法104.1瑞士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104.2法国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104.3日本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10第5章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与建议125.1同居行为、对象认定的范围应扩大125.2家庭暴力需要法定性及权威性的损害结果作为参照依据125.3 明确条款“虐待、遗弃家庭成
8、员”中“家庭成员”的主体认定125.4增设其他过错责任认定情形135.5增设兜底条款13第6章 结 语15参考文献:16致谢17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全球化趋势增强加速了文化碰撞,文化间的碰撞使得人们对性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影响,使得人们对道德标准的定义越发模糊,从而致使婚姻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上的种种因素加速了正常婚姻关系的变质,近年来因重婚、包二奶、通奸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进一步导致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这给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在当今一对夫妻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而选择离婚,他们的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散,所带来的社
9、会问题和负面影响都不容忽视。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婚姻问题的复杂性可想而知,且在婚姻关系中对过错者责任的认定范围过于狭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施也尚未能很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故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当前婚姻法学领域的一大重要研究课题。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离婚的成见逐渐减弱,一定程度上催致离婚率的不断提升。为维护家庭婚姻关系中受害一方的正当权益,我国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具体阐述了过错责任认定的四种侵权形态。在这一制度中,当无过错方提出要求损害赔偿时,法官依据现有的法条规定从而判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物质赔偿或者其他方式
10、赔偿,这不但保护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正当利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国情不同,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必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发生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例如存在过错的离婚纠纷中有关过错责任的认定范围过于狭隘,使其受害方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本论文将针对以上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的认定这些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近几年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在新形势下新确立的法律制度而言,随着社会多种因素的不断影响以及国情的不断调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可避
11、免地尚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立法缺陷与难以操作的问题,国内许多学者一直关注着这个问题,在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就该制度中过错责任认定范围过于狭窄这一问题,有些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价值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仍需加以改善的必要。例如胡芳律师撰写的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该文章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涵义、不足之处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改进;耿春霞、史峥学者撰写的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在该文章中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同时对新婚姻法的条文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本文的选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2、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在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一文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该制度中过错认定范围的建议。望抛砖引玉,使得更多学者关注该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关于该制度可操作性的思考,同时也希望能对婚姻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1.2.2 国外研究由于西方法治建设较早,大部分西方发达国的婚姻家庭法已有上百年历史,这些国家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多较为成熟且完善,多数文献通过对本国已有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的反思来考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瑞士是最早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国、日本等各个国家紧追其后,都建立或者承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当前具体国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
13、过错责任认定范围的构建现状,法国相比较其他国家,在过错认定范围方面规定得较为详尽,其中损害赔偿的内容已从物质损害上升到精神损害。就立法体例而言,中国采取了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我国立法传统,但是尚不够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一些内容的具体规定,可借鉴和参考国外立法背景和现状,如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范围、权利主体等进行进一步雕琢和完善。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网络和在图书馆翻阅并整理相关资料,大致了解我国以及瑞士等国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对其形成初步印象。2、历史分析法。通过查阅资料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过
14、错责任的认定的发展历程以及瑞士等国家在制度上的转变。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为我所用。1.3.2 研究内容论文主体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具体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说明国内外的研究的现状,引出论文的主题。第2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责任认定概述。结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过错责任认定四个方面的概念进行综合概述,佐以论证制度中过错责任范围认定的立法意义。第3章: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范围存在的不足。先阐述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
15、责任认定范围中现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重婚与重婚罪之间的模糊界定、同居行为认定狭窄等情形,再综合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今复杂环境下面临的挑战。第4章:国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立法。主要介绍国际社会以及其他国家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责任认定的立法现状,例如瑞士、法国、日本等,借鉴其合理之处,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何在立法上应对复杂环境予以突破进行分析。 第5章: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与建议。总结以上问题及国内外可行性立法参考,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可行性建议。第6章:结语。第2章 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的概述2.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在本文中,笔者认为离
16、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为:当配偶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时,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给予相应赔偿的制度。2.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中的侵权形态按照现行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中的侵权形态有具体的以下几种: 1、 重婚。即有配偶者的一方与第三人缔结另一个婚姻关系。它具有两种形式:事实上的重婚:指的是未去民政局登记但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使得身边的人足够相信其为夫妻。法律上的重婚:指的是当前一段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的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保持长期且稳定的性关系并且对外不以夫妻称呼相称的行为。还
17、有此概念所指的同居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同居,而不是在虚拟世界里的同居,它所针对的并不是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相反则是异性之间的同居关系。3、实施家庭暴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实施者对受害者进行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例如捆绑、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残害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不但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而且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实施家庭暴力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使用中的侵权形态之一。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实施者经常对受害者实施精神上与肉体上的残害、肆虐,
18、进而致使其在精神上与肉体上受到伤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在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其应尽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家庭成员这一行为的受害者通常是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的人,比如老人、小孩,这也使得这一行为极具有社会危害性。2.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责任范围认定的立法意义1、 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行惩处与预防。追究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并为其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不仅对过错方起到了惩处的作用,还为追究其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他欲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预见到因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时而不敢实施违法行为,不单单对欲实施侵权者起到了警示的作用,还有利于降低社会生活中的犯
19、罪率。 郭元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72、可基于法律层面保护婚姻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婚姻法对家庭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规定了一系列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若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任意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甚至出现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不管是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给另一方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在这种情形下离婚,如果不能获得经济赔偿,会使那些明知感情确以破裂的受害方,因经济原因不愿离婚,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犯,影响离婚自由的实现。 翁文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D.华侨大学,2011 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责任范围的确定,使更多的无过错方在面对侵害时勇敢捍卫自己正
20、当权益的勇气,进而有效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3、可防止滥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不是为了给事件寻找解决的方法,而应当是为了预防事件的发生。当法律将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行为以完全例举的形式一一例举,更多的人会将后果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因而能极大程度地防止其赔偿请求权的滥用。同时,以一一例举的方式列出不仅便于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且有利于司法工作者的司法实践运行。 4、有利于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加以维护。当人民的利益受损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无过错方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是最受伤害的。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人身、精神和财产都遭受了损失。因此,将离婚损害
21、赔偿中过错行为明确列出,使得平等的双方一方在遭受另一方的伤害时,能够讨回自己的损失,这就是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第3章 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认定范围存在的不足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就其法定过错行为向无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过错行为是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但在法律实践中仍存在许多缺陷。3.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实践中认定困难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的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保持长期且稳定的性关系并且对外不以夫妻称呼相称的行为。认定这一行为时,不必以同吃、同住这两个特征作为认定的着重点,不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中过错方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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