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889-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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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 wu 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wu 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
2、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发布于 1997 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生 活 垃 圾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B16889-1997)废止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
4、行。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466-1987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8-1987水质
5、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GB 7469-1987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0-1987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1987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GB 7485-1987光度法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GB 7488-1987接种法GB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11903-1989水质 色度的测定GB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13486便携式热
6、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GB/T 14678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土工试验方法标GB/T 50123准HJ/T38-1999HJ/T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水质氨氮的测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1195-2005定HJ/T水质总氮的测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199-2005定HJ/T 228HJ/T 229HJ/T 276HJ/T 300HJ/T341-2007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
7、荧光法(试行)HJ/T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347-2007行)CJ/T 23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3
8、.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23.3 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3.4 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3.8环境
9、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3.9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4 选址要求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
10、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3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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